法律之前有人更平等? 希拉蕊電郵案《向誰效忠》選摘(2)

2018-11-2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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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探究當初立法者的本意,就會發現在一九一七年的時候,法條預期中的適用範圍只包括「明知故犯(willful)」的行為,也就是受惡意(bad intent)驅使的行為。國會議員當年表決法案時,也非常仔細地拿捏適用範圍,避免對單純粗心的行為科處重罪。據說從一九一七年至今,被司法部以該法條起訴的人就只有一個-某個瀆職行徑遠比嚴重疏忽更要不得的聯邦調查局探員,而且從來沒人被這條定罪過。一想到這些,我就越來越覺得不能用這條來處理希拉蕊電郵案。如果再考慮舊法條的用字遣詞,聲明稿裡的「嚴重疏忽」這四個字更顯得格格不入,還容易被人誤解。於是,我要求調查團隊再找其他更精準的詞,來描述希拉蕊的所做所為。看過幾個版本的聲明稿之後,我決定用「極度大意」(extremely careless)這幾個字來表達。我擬好聲明稿以後,請資深調查局人員幫忙過目,同時麻煩他們思考三件事:聲明稿裡列出的事實是否準確、是否有政策或其他限制導致我們無法發出此份聲明、如何以適當的方式發佈此份聲明。我覺得,我們最多只能做到這樣了。我對局裡的人說,我還沒做出最後的決定,但我們現在可以透過這份稿子討論決策方向:如果照法律走,可能會產生哪些局面?哪些做法才合理?如果我們決定發表公開聲明,要怎麼做才好?和司法部長共同發表嗎?還是寫成書面報告呈給國會?調查局獨自發表聲明?以上這些事,我想和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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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蕊坦言落選後難以平復情緒(美聯社)
作者表示,歐巴馬總統知悉的事情,跟新聞上講的差不多,因為我們完全沒有向他報告過案件細節。結果被他這樣一講,假如我們最後沒起訴希拉蕊,就等著被各種酸言酸語砲轟了。(美聯社)

對於這些問題,聯邦調查局的主管們想了又想,吵了又吵,又拼命在草稿上做筆記,連作夢都在想這件事。我很想聽聽其他人的意見,而且越多越好,但有個狀況絕對是例外:我不想讓司法部知道我們在忙什麼,因為我想維護本局的獨立。聯邦調查局如果想展現自身的獨立性,最激烈的手段是不理會司法部,自己單獨發表調查聲明就好了。我不確定這樣做合不合理,有時候,我也會覺得這樣很扯,但要是我們把局裡的想法告訴司法部的人,恐怕就不能玩沙盤推演了。他們可能還會下令要我停止想東想西,我可能也得聽令照辦,就像我當時配合部長指示,改使用「事情」這個詞一樣。所以,我們選擇只在局裡交流意見。於是我們一面討論,調查也一面進入了最終階段-約談希拉蕊。

就在這個時候,調查進度卻被耽擱了。國務院要求希拉蕊交出和業務相關的郵件,希拉蕊也在思考自己要交出哪些郵件。這件事不但大幅影響調查,更是輿論熱議的焦點之一。根據她個人的說法,國務院在二○一四年底向她索取郵件時,她的私人伺服器上大概存了六千封電郵。她的私人律師看過每一封的內容之後,交出了差不多一半的郵件,剩下的全部刪了。面對這種自行篩汰文件的舉動,不管是我還是局裡相關成員,都覺得非進一步調查不可,否則整個調查案就會公信力盡失。他們可以拋出各種說詞,但我們不會隨便相信。我們需要知道他們的律師是根據哪些標準處理郵件的,我們也想看看他們用了哪些設備,這樣我們的專家才有跡可循,能撈回被刪除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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