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有人更平等? 希拉蕊電郵案《向誰效忠》選摘(2)

2018-11-2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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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過去判例來看,以輕罪起訴裴卓斯不當處理機敏資料,可算合情合理,沒有與判例衝突。不過我當時強烈建議司法部長霍德以重罪起訴裴卓斯欺騙聯邦調查局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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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我心裡又想起了瑪莎.史都華案、雷奧尼達.楊恩案、「滑板車」利比的案子(皆見第五章),於是我又說,如果我們不對退休將領或中情局局長公然欺騙調查人員的行為究責,那我們要如何解釋先前幾千個人因為犯下同樣罪行而被關進大牢?我當時覺得,司法部審理裴卓斯案的時候,其實是因為當事人的階級而採取了雙重標準,我一直到今天都還是這麼想。換做是沒權力的無名小卒犯案-例如當年楊恩案中,住在小城市里奇蒙的年輕黑人浸信會牧師-就會被以重罪起訴並坐牢了。

保守派媒體瘋狂炒作希拉蕊案,有的拼命放大各種不當行徑,有的天天報導一些無關緊要的瑣事,但如果我們從「被違規洩漏資訊的數量」和「機密等級」這兩件事來看,裴卓斯案嚴重多了,希拉蕊案根本比不上。至少,大家一開始知道的是裴卓斯案比較嚴重。雖然希拉蕊是在非機密系統上面討論機密內容,但收件人都具備接收訊息的資格,而且也有必要取得這些訊息。那時我們也不想未審先判,不過大家心知肚明,負責希拉蕊案的司法部檢察官八成不會起訴。當然,要是我們真的搜出一刀斃命的證據,證明有公務員提醒國務卿希拉蕊不應該用這種方式討論機密資訊,或是我們能證明希拉蕊妨礙司法調查或像裴卓斯一樣在約談時撒謊,全案走向可能就會變了。要到這個時候,我們才能排除任何希拉蕊並未違規的合理懷疑。我們這樣的辦案原則,相較於電視名嘴或國會議員的亂講,可說是天差地遠。

華府基本上就是個部落聚集的都市,因此當歐巴馬政府開始調查希拉蕊案,不出所料,共和黨的指標人物馬上跳出來批評:希拉蕊是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又曾經替歐巴馬政府效力,所以歐巴馬政府做的調查根本不可信。親共和黨媒體上有很多號稱懂法律、懂調查的專家,在這些名嘴的煽動下,許多共和黨人見獵心喜,跟隨著錯誤或刻意誤導的新聞起舞,表示前國務卿所犯下的罪,堪稱自一九五○年代羅森堡夫婦洩漏美國核武機密而遭處死以來,最嚴重的罪行了。在相反的陣營裡,民主黨打從一開始就覺得很不爽,他們認為檢調針對電郵內容採取的行動根本稱不上「調查」,應該稱為「審視」(或其他美化過頭的詞)才對。

先前《紐約時報》曾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號報導,司法部考慮對希拉蕊不當使用電郵的行為展開刑事調查。這篇報導遭到了來自希拉蕊競選團隊的巨大壓力,時報編輯台只好屈服,針對早先的那篇報導刊登了兩篇勘誤文章:第一篇表示希拉蕊並非被調查的主要人物,隔天刊出的第二篇,則把督察長辦公室將案件轉介給聯邦調查局進行「刑事調查」這樣的說法,改為進行「國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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