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掠奪民間私有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在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強加第二項規範條款之外,同時以「加強公司治理」的美名,(事實上是為了將政府公權力深化介入干預民間私有才之所有全運作控管),而針對企業統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權力主體機制「董事會」組織,進行變性變質大手術:
以人事權方式「強制黨人化」置入民間私有財產組織
第一是,用「社會化」及「公共化」方式,強制稀釋「董事會組織成員成份」原本市場經濟社會公司法制規定,董事必須是由具有投資人身份的股東,依其持股多寡或連結規模大小乃得被選任為「持有公司統理權governance」的董事,但是依照新修訂公司法,及勞動部勞基法、金管會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規範,(甚至所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主管機構的單行法規),硬將傳統私有經濟社會「純粹投資人身份的董事席次」予以強加抑制,剛性增訂「毫無投資持股第三者」得以成為異形入侵式的「獨立董事」「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女性董事」等等,完全類同於共產主義(或極端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黨委書記」席次,而這一類型「毫無投資持股第三者董事」席次人數,甚至可以高佔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且這些「根本是外來入侵的無股權異形」,竟在董事會運作中擁有「絕對否決權」,從根本「百分之一百」摧毀掉民間私有財產權「獨立自主權」,也等同於是完全否定了民間私有財產權人才可以擁有的「完全獨立自主決定自有財產利用、配置、經理、處份的所有權人權」的普世法則。
異形入侵摧毀了民間私有財產權的「獨立自主權」
第二是,否定並破毀了,「所有權人代表人(即董監事)」久任/長任之永續性,主要是此次公司法修訂中,增加了所謂大同公司條款(新公司法第173-1條;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方式,胡濫削除董事會職權)。民間私有財產制的公司董事任期永續性,既被破除,則「家族企業」在臺灣經濟社會中可能從此絕續;也同時將組織結構化的民間私有財產所有權的掌控能力,根本被政府掠奪破毀。
第三是,公司利潤分配權的橫遭剝奪,使非出資人或非投資人也得「一定比例」剛性強制分取「紅利」「資本利得」。尤其是在勞基法中,剛性規定既已定時定制定期取得工作酬勞的「員工」,卻仍然得以固定比例「分紅」及享有共同決定公司財務分配決策權;這其實根本就是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才有可能享得的權力,但在今天臺灣社會,竟然也如此入法成真。
在這樣情境條件之下,無論本資外資的投資人及企業家精神,又怎麼可能還會繼續留駐在臺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