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主權歸屬-以廢除不平等條約觀點檢視中日和約(台北和約)

2018-10-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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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灣自古是中國的,有多古?距今也就是不到400年;中間還割讓給日本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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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日和約(台北和約),間接證據將台澎歸還中國

首先,甲午戰爭清廷戰敗,訂立終日馬關條約,將台澎諸島永久割讓給日本;這證明台澎諸島此前是屬於中國的;清廷不會割讓夏威夷(公元1898年合併後成為美國的第50州)給日本,因為夏威夷不是中國的。到了日本二戰戰敗於1952年與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蔣氏政權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註5);和約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本和約第二條的「放棄」與第四條的「無效」;前者表示並未明確將台澎諸島主權給誰,只載明是放棄;後者是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所簽條約歸於無效。

盤點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所簽的條約如下:

●馬關條約(1895年4月17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馬關)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7月21日,簽約地點:北京)

●辛丑條約(1901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1905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淞滬停戰協定(1932年5月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上海)

●塘沽協定(1933年5月31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塘沽)

這些所謂歸於無效的條約中,其中就包含割讓台澎諸島給日本的馬關條約,既然中日和約第四條已表明馬關條約中日雙方同意無效,當然在中日和約簽訂生效後,就應該把台澎諸島主權歸還原主人(中國);台澎主權不會因此變成美軍、日皇、聯合國託管、無主荒島、原住民或台澎金馬2300萬人的;台澎主權應該是屬於全中國的。

中日和約第四條與第五條的內容,不是日本很好心刻意提出來的,必須知道,這與此前中國國民黨(當時還在大陸執政的中華民國執政黨)一貫主張廢除不平等條約,在國際間很給力鼓吹所得到的一連串結果;從1920年代廢除不平等條約就由中國國民黨首先提出,歷經多次交涉,終於在1941年太平戰爭爆發後的次年,1942年3月,蔣介石派出外交部長宋子文到美國,向美國政府轉達中國政府希望立即廢除舊約,簽訂新約的迫切要求,並爭取和洽談美援。

1942年10月9日,美英兩國政府同時分別通知中國駐美、駐英大使,表示願意立即廢除在華領事裁判權及其它有關特權。經過三個月的談判,中美、中英就廢除不平等條約和改訂新約問題,達成協議。次年1943年簽訂「中美平等新約」和「中英平等新約」。條約還規定新約未涉及的問題,「如有影響中國主權者,依照普遍承認的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在美英兩國的促動下,其他國家都與之倣傚。此後,中國陸續與其他全部有關國家簽訂了新約。當時在重慶陪都國民政府批准新約後,並為此慶祝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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