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主權歸屬-以廢除不平等條約觀點檢視中日和約(台北和約)

2018-10-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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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後清廷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作者表示,到了日本二戰戰敗於1952年與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蔣氏政權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間接證據將台澎歸還中國。圖為日本人繪製的《馬關條約》簽字圖(翻攝Wikipedia)

馬關條約後清廷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作者表示,到了日本二戰戰敗於1952年與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蔣氏政權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間接證據將台澎歸還中國。圖為日本人繪製的《馬關條約》簽字圖(翻攝Wikipedia)

1.台灣主權的法源依據  

台灣自古是中國的一部份。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公元1281年元代為攻打日本做準備,在澎湖設巡檢司(註1),此為中國最早將澎湖納入行政管轄的正式紀錄。

公元1622年,荷蘭海軍侵佔澎湖,構築要塞,明朝抗議。公元1624 年,荷蘭人得到廈門總兵的默許,從澎湖撤退到臺灣。那時臺灣本島並不屬於明朝版圖,荷蘭佔據臺灣對明朝而言並未構成喪權辱國;因此從公元1624年起,澎湖主權歸明朝;臺灣主權屬荷西。當年明、荷達成協定如下:

一、荷蘭退出澎湖;

二、荷蘭退出澎湖後可以佔領臺灣,明政府沒有異議;

三、准許荷蘭人今後在明帝國通商,明帝國商船也可以往臺灣及爪哇與荷蘭人交易。

所以,公元1624年以前澎湖群島主權歸中國。臺灣本島,就國際法而言,應為無主地。到了公元1661年鄭成功打敗荷蘭人,鄭軍入主台澎,此後23年鄭氏治台奉明朝正朔,所以從公元1661年至公元1683年,台澎諸島主權屬南明(是否屬中國,學者間有爭議?),到了公元1883年清廷派施琅攻打據守在台澎的明鄭,雖然當年清朝已正式收編明鄭,一直到次年公元1884年,康熙才正式把台澎納入清朝版圖(註3) 。

鄭成功畫像(取自維基百科)
鄭成功畫像(取自維基百科)

所以,公元1683年後,台澎諸島主權屬清朝(中國) 。到了公元1895年中(清)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簽訂馬關條約,將台澎諸島割讓給日本,因此從公元1895年後,台澎諸島主權屬日本國。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於1945年無條件投降,盟軍統帥美國的麥克阿帥命令中國戰區最高指揮官蔣介石派員接受日本投降並接收台澎諸島;此時中國雖然已經從這一年起開始慶祝台灣光復;但國際間仍對台灣主權歸屬中國的問題持保留態度;因此,依據法理而言,從1945年至1952年,台澎諸島主權應屬聯合國盟軍(美國) 。此間,又發生兩件大事,一是二次大戰後,中國發生內戰,從1945年到1949年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一路潰敗,一直到退守台灣;1949年內戰的勝利者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一件事,就是1950年韓戰爆發,這兩件事情的發生,使蔣介石及台澎諸島命運發生變化;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基於亞洲實際情況需要,在與日本戰後和平協議尚未簽訂的情況下,發表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中立化宣言」,這件事,時至今日,這個宣言仍然是台灣藍綠統獨之爭的重要法理依據。(註4)

0205_蔣中正_蔣介石_軍裝_中國男性服飾5(圖/澎湃新聞提供)
蔣介石於1952年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資料照,澎湃新聞提供)

1952年,最後日本選擇與退守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代表中國,簽訂中日和約(台北和約),因此從1952年起,台澎諸島主權又回歸中國所有(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有些學者對此觀點特別有意見) 。此後,一直到1971年,在台灣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被驅逐出聯合國,該席位被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所以,1971年至今,台澎諸島主權仍屬中國(中華民國所管轄) 。

所以,台灣自古是中國的,有多古?距今也就是不到400年;中間還割讓給日本50年。

2.中日和約(台北和約),間接證據將台澎歸還中國

首先,甲午戰爭清廷戰敗,訂立終日馬關條約,將台澎諸島永久割讓給日本;這證明台澎諸島此前是屬於中國的;清廷不會割讓夏威夷(公元1898年合併後成為美國的第50州)給日本,因為夏威夷不是中國的。到了日本二戰戰敗於1952年與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蔣氏政權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註5);和約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本和約第二條的「放棄」與第四條的「無效」;前者表示並未明確將台澎諸島主權給誰,只載明是放棄;後者是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所簽條約歸於無效。

盤點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所簽的條約如下:

●馬關條約(1895年4月17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馬關)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7月21日,簽約地點:北京)

●辛丑條約(1901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1905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淞滬停戰協定(1932年5月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上海)

●塘沽協定(1933年5月31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塘沽)

這些所謂歸於無效的條約中,其中就包含割讓台澎諸島給日本的馬關條約,既然中日和約第四條已表明馬關條約中日雙方同意無效,當然在中日和約簽訂生效後,就應該把台澎諸島主權歸還原主人(中國);台澎主權不會因此變成美軍、日皇、聯合國託管、無主荒島、原住民或台澎金馬2300萬人的;台澎主權應該是屬於全中國的。

中日和約第四條與第五條的內容,不是日本很好心刻意提出來的,必須知道,這與此前中國國民黨(當時還在大陸執政的中華民國執政黨)一貫主張廢除不平等條約,在國際間很給力鼓吹所得到的一連串結果;從1920年代廢除不平等條約就由中國國民黨首先提出,歷經多次交涉,終於在1941年太平戰爭爆發後的次年,1942年3月,蔣介石派出外交部長宋子文到美國,向美國政府轉達中國政府希望立即廢除舊約,簽訂新約的迫切要求,並爭取和洽談美援。

1942年10月9日,美英兩國政府同時分別通知中國駐美、駐英大使,表示願意立即廢除在華領事裁判權及其它有關特權。經過三個月的談判,中美、中英就廢除不平等條約和改訂新約問題,達成協議。次年1943年簽訂「中美平等新約」和「中英平等新約」。條約還規定新約未涉及的問題,「如有影響中國主權者,依照普遍承認的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在美英兩國的促動下,其他國家都與之倣傚。此後,中國陸續與其他全部有關國家簽訂了新約。當時在重慶陪都國民政府批准新約後,並為此慶祝三天。

所以,1952年的中日和約,也把過去中日不平等條約一併廢除。今天我們重新研究台北合約,應該先瞭解當時的時代背景,廢除不平等條約後,對於「如有影響中國主權者,依照普遍承認的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

中國與其他國家的不平等條約廢除後,那些條約也就都無效了,也沒有哪個國家還在追究這些不平等條約的內容;唯獨在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訂後,還有後續至今這麼多的質疑?所以,這應該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關於不平等條約的廢除,在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也有規定;「第51條對一國代表之強迫;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

舉個例子;甲跟乙打架,甲打贏了要求乙給(割讓)個東西;等到下次乙打贏了,甲說先前乙給的東西就不算吧(無效);這個時候這個東西應該是歸還乙方;不應該是把這個東西變成沒人的,更不應該是這東西在誰家院子(台灣人)就是誰的?也不會把這東西變成幫忙乙打甲的丙方(美軍)所有。雖然這個例子不一定很精確與台灣的現況相對應;但是很符合民法的精神;何況用暴力脅迫向對方取得的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具所有權。(有些政客認為和約中日本表明是放棄,所以證明放棄前,台澎諸島主權是日本的,既然放棄至今歸屬未定,台澎諸島理應歸美軍或日本天皇所有;素不知,馬關條約割讓前,台澎也是清國的,何況暴力脅迫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本來就無法律效果;再者,日本於中日和約中也表示同意馬關條約無效)

因此,中日台北和約內容應該是間接證明,台澎諸島主權屬中國所有。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在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後,台北和約就失效了(註6)?日本片面毀約,這除非日本訴諸國際法庭,但中華民國又不是聯合國之會員,所以沒資格上國際法庭,因此台北和約依然有效。何況中日和約是依中華民國與日本憲法經國會通過及政府頒布的法律,且是在聯合國經過登記的國際條約,其改變必經中華民國行政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告。在改變之前,中華民國仍在有效統治範圍內行使主權;怎能日本單方面說失效就失效?台北合約無論是否失效,可以確認,台澎主權屬於中國(無論誰代表),而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起至今,一直持續有效治理這個地區。

3.台灣獨立無法理依據

中華民國自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開始,在聯合國的會員國中,標示中華民國領土的地圖一直包含台灣;即便到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代表中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台灣仍在中國的領土之中。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8條,凡領土己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託管制度。」,某些政客想解釋台灣是聯合國託管、美軍託管,主權是美軍的、日本天皇的,就現況而言,應該無法成立。

再者,台灣有很多政客與學者,主張入聯公投及以民族自決公投方式,企圖以此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根據1993年聯合國發文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2條:

「2、所有民族均擁有自決的權利。出於這種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佔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世界人權會議認為拒絕自決權是違反了人權,強調有效實現自決權的重要性。……」。

如果這樣就能使台灣獨立,那也必須要先具備三個要件:

一;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按照國際法對國家的定義;必須同時具備;人民、政府、領土、主權;可是台澎土地是中國的,台灣無法成為一個國家。

二;要得到擁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意,能嗎?

三;台澎經由民族自決而獨立,是要經過全體中國國民投票表決同意,可能嗎?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獨立。(註7)

再者,這條規定的下半段:「……根據《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這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也就是說,企圖在一個國家中分離出來而獨立,除非經過合法程式全體國民投票表決通過,否則聯合國是不會同意,也不會承認的。

從1950年美國杜魯門發表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中立化宣言起至今,全世界陸續都有國家對台灣主權歸屬中國,表示有意見,如美、英、澳洲、日(日本是戰敗國,實在是最沒有立場再發表任何意見或主張的國家);當今全世界近250個國家,加入聯合國的會員國近200個,所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外交文書的近180個國家,均表示對於「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這件事,「承認」、「認知」、「注意到」、「瞭解並尊重」,這些邦交國都理解,這一條建交文書內容是針對反「台灣獨立」而來。此外,聯合國也明確表示: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明確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並稱台灣是「中國台灣」或「中國台灣省」。

所以,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全世界將近250個國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台灣是個國家;中華民國才是一個國家(雖然聯合國及其會員國都不承認);但是至少全世界還有不到20個國家承認,而且這些邦交國都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苦笑)。

因此,台獨不是國際間的主流觀點,台灣想丟開中華民國而獨立,基本上行不通;台灣主權是中國的(中國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台灣主權是屬於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理上比較難釐清;至少知道要解決此一問題,只有海峽兩岸的兩個政府才能解決;因為這是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問題,不是「國家繼承」問題;畢竟推翻滿清王朝的是國民黨所建立的中華民國,不是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才是繼承中華帝國數千年的法統;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合法性正是因為打敗並繼承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嚴肅而正確地看待這個推翻滿清、曾經統治過整個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否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國的法統。兩個政府的關係就如國際法中一國之內的兩個政府,就國內法而言,彼此都可以以「中國正統」自居,也都可以稱對方是叛亂組織……

另外,有些學者建議修改憲法,讓中華民國獨立於中國之外,再申請加入聯合國?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中華民國政府才是真正名符其實的「流亡政府」,剛好給海峽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合法以武力驅逐這個流亡政府。

因此,統獨論戰的關鍵是先確定「台澎諸島的主權歸屬?」;而真正要解決此一問題的務實做法,就是兩岸的兩個政府坐下來回到「九二共識」好好談,不管是「一中各表」還是「一表各中」,只要兩岸的政府與人民同意,就是聯合國或美、蘇、英、法,乃至於日本等國,也只能在紙上發表意見而已。

但是,如果要轟轟烈烈地搞台灣獨立,不惜武裝抗爭以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做代價,那還真會引起聯合國及國際強權之間的關注掀起軒然大波;不過,問題是,那樣的結果是我們願意與期待的嗎?

4.一個中國

一個中國的概念

中國自有史以來至今3000餘年,周朝的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國、西夏宋元明清,一直到中華民國一派相傳,依照現代國際法觀念,這都是一國之內的政府繼承關係;尤其現代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做為國家的代表(分裂的國家,政府軍政府與反抗軍政府,世界各國可以自由選擇承認);現在全世界將近有250個國家中,將近180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她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代表;當然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樣擁有被承認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代表,這些邦交國目前只剩17個(2018年)。可是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同時承認兩岸的兩個政府都代表中國,這就是一個中國的概念。

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一直到1971年,全世界大多數的國家都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中國的代表;在此後的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註8):「……承認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從此兩岸的政府在國際間的地位發生180度的逆轉,主客易位。

也因為如此,台灣的外交逐漸陷入困境,在台灣的2300萬人愈來越感到「自閉」與「鬱卒」,加上1947年國民黨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不久,發生「二二八」事件及此後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一直到這個新世紀初才公開真相;這個新仇舊恨使台灣人民頓時感覺到,「國民黨」、「中華民國」都是累贅,還不如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台灣國」。可是,這在現實的環境中是個不可能的任務。

任何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政府,在台灣建立的政權都是個「流亡政府」;但是如果任何人、組織或政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的普通內亂罪。

二二八事件中受傷倒地者。(圖/@wiki)
二二八事件中受傷倒地者。(圖/@wiki)

從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可以推想1949年以前在大陸國民黨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多麼腐敗與無能,丟掉大陸江山是有其必然性的;後來退守台灣的國民黨一樣本性不改,所以在台灣又丟掉執政權。

台灣自公元1624年有史以來,歷經五朝統治;荷蘭西班牙時代、明鄭時代、清朝時代、日本時代及現在的民國時代;荷西、日本時代是攫取台灣資源為其母國所用;明鄭與民國初期,則是攫取台灣資源為了反攻大陸;清朝時代的台灣基本採「放牛吃草」的方式統治,一直到最後20年,為了大清的國防,在台開始建省建海防,可是為時已晚,公元1895年的甲午海戰,終於把台澎拱手讓人……這就是台灣歷史400年悲情台灣人的寫照。所有據台的政權從來就沒有像蔣經國那個時代,政府存心為台灣人建設一個富強康樂宜家宜室的社會;要嘛都是過客心態,要嘛就是另有所圖;更有甚者,不思建設台灣也就作罷,竟也幹起滅人國家的行徑;清代思想家龔自珍在《定庵續集》卷二《古史鉤沉二》中:「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荷蘭、日本殖民台灣就是例證,尤其日本殖民末期的「皇民化運動」,就是典型將中華文化、傳統連根拔起的作為;企圖斷絕台灣與中國大陸的血緣關係,使台灣人變成日本人,這種滅人歷史的行為,形同滅人國家。

不管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不當黨產,畢竟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時代;這是國民黨執政時期,黨庫通國庫,自己造的孽,自己的業自己受,至於「黨產會」、「促轉會」雖是任務編組,不管是不是「東廠」,最好別撤;誰結束執政,就好好查一查執政期間該黨所造成的冤案、不法黨產,這才是公平正義。

台灣人與中國人

國籍可以是選擇題,中國人則是個是非題;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台澎的人,除了原住民、外籍新娘,其餘的人(含1949年後來台移民及其後代)血液裡的DNA不管有多少%是華人血統,基本上都是中國人。如果有條件的話,您可以選擇國籍;但是您的DNA決定您是什麼民族的人,沒有選擇。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台灣人基本上是華人(現代語也就是中國人,以前也可以是指漢人、唐人);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大多數台灣的原住民是南島語系的民族),是中國人未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中國也未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中各表)。

5.結論

台灣大約在400年前,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不是一個國家,是地名、是省、是區域代名詞;中華民國才是一個國家。以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觀點而言,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是間接證明台澎諸島主權歸屬中國的法理依據。而中華民國政府是推翻滿清,合法繼承中國法統的政府;在1949年以前曾經統治過全中國,在1971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至今依然健在並且有效治理台澎諸島。

台灣獨立不是當今國際的主流思想;聯合國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全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對於「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均表示承認、認知、注意到或瞭解並尊重。

台灣是中國的,是否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很複雜、也很難說;但是,台灣一定不是無主荒島、也不是美軍的、也不是日本天皇的、也不是台澎2300萬人專有的;可以確定的是,台澎一直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轄治理。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不是一個流亡政府;任何一個非兩岸政府在台灣建立的政權機構,都是流亡政府。

台灣無論用什麼方法都無法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來加入聯合國;除非:一是獲得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二是兩岸的全體國民投票同意;三是經由武力途徑也許可能。

如今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任何一個黨的專屬執政黨;任何執政黨應該以台澎金馬2300萬人的福祉為奮鬥目標;當任何政黨成為執政黨披上這件歷經百年中華民國的戰甲時,別忘了這個戰甲曾經是終結中國數千年封建體制與建立現代化政體的見證者;這件戰袍還歷經統一建國初期的軍閥割據、對日抗戰、內戰、退守台灣、建設台灣,前期有國民黨執政時的豐功偉績,也有她的腐敗、顢頇與暴虐;後期有黨外人士及民進黨的開創與民主化功績;都留在這件戰袍上....請珍惜這件戰袍,也要引以為榮;因為她是我們台灣人也是全中國人的驕傲,要保護好在台灣百年老店的中華民國,只有兩岸的政府坐下來用智慧協商,依據九二共識重建中國的新紀元(註9)。

選擇美國、選擇日本、選擇台灣獨立,三者都是立即、明顯、危害的選項;選擇對岸的政府基本沒事,因為世界強國或聯合國都不會武裝干預;但是要是因為台灣獨立訴諸武力解決,則將會是悲劇收場。

「惟仁者能以大事小,惟智者能以小事大」,這是國際間大小國之間的存活之道,願兩岸的政治家、學者、人民,思之!慎之!

附註:(來源維基百科)

註1:澎湖巡檢司

澎湖寨巡檢司,或稱澎湖巡檢司,設置於澎湖群島。設治時間以公元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的考證最為早,也就是根據一般史書及《元史》、《新元史》,考定:「蒙元世祖遠征日本因風失敗,迂迴台灣,道經澎湖設治澎湖,企圖進取台灣,作為征日本之準備。」

該地方區劃隸屬於元朝福建行省泉州府,主官為澎湖寨巡檢。隨後擊敗元朝取得中原政權的明朝仍依循前例於澎湖設置該官署,直至公元1384年因為實施封海政策,予以廢除。公元1563年,考量沿海治安等因素,明朝復設澎湖寨巡檢司。此官署直至公元1622年,荷蘭進取澎湖為止。

註2:馬關條約部份條文

「馬關條約(公元1895年)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略(遼東半島)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註3:施瑯 :陳台灣棄留利害疏(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施瑯攻臺成功,清廷對台灣的棄留問題曾引起一場爭論。康熙自己就認為台灣“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

陳台灣棄留利害疏(施琅)部份內容:

「……如僅守澎湖而棄臺灣,則澎湖孤懸海外,土地單薄,異於台灣,遠隔今、廈,豈不受制於人。是守台灣即所以固澎湖也。……臣思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圉。……」

次年,公元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四月也就是施琅打敗明鄭後,又等了八個月,才正式將台灣納入大清版圖,隸屬福建省。又將「東寧」改回「台灣」。

註4:杜魯門「台灣中立化宣言」部份內容

(公佈日期:1950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

當時從1945年起美國總統杜魯門依據開羅宣言對戰後台灣歸還中國表示肯定;也表示不干涉中國內政;一直到1950年6月25日韓爆發,杜魯門才發表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中立化宣言。

註5:中日和約(1952年4月8日台北和約)部份內容

「中日和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舊金山和約兩岸的政府都未簽署)

註6:日本片面宣告臺北和約終結

1972年9月29日,中國與日本在共同簽字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即對該聯合聲明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邦交正常化的結果,宣佈由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訂立的《中日和約》失去存在的意義而宣告終結,而中方同意採用日本外相發表談話的形式宣告該條約的結束,不堅持把「中日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這一條單獨寫入聯合聲明。

註7:魁北克主權運動

魁北克主權運動(法語:Mouvement souverainiste du Québec,英語:Quebec sovereignty movement)指的是追求加拿大魁北克省實現獨立建國或擁有更多自治權的政治運動。魁北克在歷史上曾是法國殖民地,現在其民眾亦大多講法語,這與說英語的加拿大其他地區有顯著的不同。

在1980年代,魁北克即舉行過一次獨立公投。1995年10月30日,魁北克再次舉行是否獨立的公民投票,結果反對獨立一派僅以50.6%的得票險勝獨立派。

1998年,最高法院的結論為「依據國際法與加拿大法律魁北克沒有權力單方面獨立。然而,如果魁北克人表達出清楚的獨立意願,加拿大政府必須與魁北克省政府進行協商。這確保了加拿大憲法的效力,除非脫離聯邦的相關條文被參與的全部政黨同意,這些條文將必須尊重在憲法描述的民主原則,少數與個體權力。 」

魁北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都公開陳述他們非常滿意最高法院的觀點。

註8: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

決議全文

決議提案最初於1971年7月15日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發起,故又稱為兩阿提案或阿爾巴尼亞提案。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這項提案通過以後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決議全文如下:

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註9: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英語:1992 Consensus),是一個與台海兩岸關係有關的政治術語。是指在1992年,台灣海峽兩岸政府授權的非官方組織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香港會談之後經由口頭協商而逐漸形成的不成文默契。

大致表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作者李其山,筆名東寧居士,文史愛好者,本文摘自"心海裡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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