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主權歸屬-以廢除不平等條約觀點檢視中日和約(台北和約)

2018-10-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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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952年的中日和約,也把過去中日不平等條約一併廢除。今天我們重新研究台北合約,應該先瞭解當時的時代背景,廢除不平等條約後,對於「如有影響中國主權者,依照普遍承認的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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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其他國家的不平等條約廢除後,那些條約也就都無效了,也沒有哪個國家還在追究這些不平等條約的內容;唯獨在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訂後,還有後續至今這麼多的質疑?所以,這應該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關於不平等條約的廢除,在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也有規定;「第51條對一國代表之強迫;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

舉個例子;甲跟乙打架,甲打贏了要求乙給(割讓)個東西;等到下次乙打贏了,甲說先前乙給的東西就不算吧(無效);這個時候這個東西應該是歸還乙方;不應該是把這個東西變成沒人的,更不應該是這東西在誰家院子(台灣人)就是誰的?也不會把這東西變成幫忙乙打甲的丙方(美軍)所有。雖然這個例子不一定很精確與台灣的現況相對應;但是很符合民法的精神;何況用暴力脅迫向對方取得的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具所有權。(有些政客認為和約中日本表明是放棄,所以證明放棄前,台澎諸島主權是日本的,既然放棄至今歸屬未定,台澎諸島理應歸美軍或日本天皇所有;素不知,馬關條約割讓前,台澎也是清國的,何況暴力脅迫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本來就無法律效果;再者,日本於中日和約中也表示同意馬關條約無效)

因此,中日台北和約內容應該是間接證明,台澎諸島主權屬中國所有。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在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後,台北和約就失效了(註6)?日本片面毀約,這除非日本訴諸國際法庭,但中華民國又不是聯合國之會員,所以沒資格上國際法庭,因此台北和約依然有效。何況中日和約是依中華民國與日本憲法經國會通過及政府頒布的法律,且是在聯合國經過登記的國際條約,其改變必經中華民國行政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告。在改變之前,中華民國仍在有效統治範圍內行使主權;怎能日本單方面說失效就失效?台北合約無論是否失效,可以確認,台澎主權屬於中國(無論誰代表),而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起至今,一直持續有效治理這個地區。

3.台灣獨立無法理依據

中華民國自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開始,在聯合國的會員國中,標示中華民國領土的地圖一直包含台灣;即便到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代表中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台灣仍在中國的領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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