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新科技名目吸金大法,青少年注意看過來

2018-10-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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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風險高,而且容易陷入吸金陷阱。(圖/比特兔交易所)

虛擬貨幣交易風險高,而且容易陷入吸金陷阱。(圖/比特兔交易所)

近來台灣大環境不佳,詐騙集團橫行,這些集團利用一般民眾不太清楚的虛擬貨幣、連結區塊鏈等為名大肆吸金,不少集團成員還以吹捧某某大師的名義四處開班授課,先收報名費,再搞吸金,一頭牛扒兩次皮。一般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什麼虛擬貨幣、區塊鏈,以為只要某某大師在討論的就是風潮,我就有機會沾上邊,就可以跟上時代,殊不知,常常成了詐騙集團的待宰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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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以虛擬貨幣投資產業或是直接第三國家,基本上,都屬於違反銀行法29條的範疇。事實上投資與吸金,差異就在產業實體與否,一般而言,吸金團體一般並無投資實體產業,有也是虛假為多,且成員多半會以高調炫富方式吸引民眾,尤其讓初出社會的青年迷失,進而中了這種吸金的陷阱。基本上我國獨立觀看公司體質(財報...等等)制度,已算成熟,雖在公司法上尚有一些不足處,然就鴻源、等幾個大吸金案的洗禮後,在投資以及吸金的定義,非常明確。

高度受矚目的虛擬貨幣晶片商比特大陸終於發布招股書,但內容暗示今年第二季起公司恐已陷入虧損,加上比特幣欲振乏力,上市後股價挑戰嚴峻(圖片來源:比特大陸官網)
高度受矚目的虛擬貨幣晶片商比特大陸終於發布招股書,但內容暗示今年第二季起公司恐已陷入虧損,加上比特幣欲振乏力,上市後股價挑戰嚴峻(圖片來源:比特大陸官網)

銀行法第29條、29-1條,對於吸金的定義非常清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125條更寫到:「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有如此明確規定與重罰,可見賠錢生意無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阿!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更否定了投資人只要有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務,吸金者就不違反銀行法第29 條之1規定,這個判決,明顯讓想要規避法規的吸金組織無法閃躲。

一般吸金組織的財務概念都源自於人的貪念,利用高額利息給付那一套,僅想閃避法規,所以總會提到GDP以及一些粗淺的財務概念,但許多不是從事金融相關的人員,往往就因此掉入金錢誘惑的陷阱,血本無歸。這幾年來,已經有非常多青少年遭到這類組織的詐騙,又缺乏蒐集證據的能力,致使這些吸金集團可以肆無忌憚的一吸再吸,天上沒有白吃的午餐,若是有這等好事,半夜都有人排隊著去,不會輪到你我。

在此呼籲,真的想要投資的青少年們,除了應查核公司基本體質外,更應該聽從周邊有從事金融相關產業的朋友的意見,再來就是要積極蒐證,對這些想要投資的公司所舉辦的每一場座談會、對話、通話、通訊軟體等紀錄以及交付金錢的時候,都要錄音錄影存證,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對於這些公司要以其他名目給付利息的時候,也要通通錄下來,否則未來將求償無門。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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