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亞亞涉及發表武統言論遭強制出境,外界關心武統言論是否可用現行法規處理?如刑法煽惑罪或恐嚇罪?行政院政委林明昕今(27)日表示,憲法早就已經提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是要符合憲法23條。憲法23條規定,憲法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林明昕表示,從憲法來講,這涉及的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屬於人精神性的自由,一般來講,比財產權的保障都會比較加深一點,基本權利就是從憲法第8條開始的,各種不同的基本權利,除了要符合第7條平等原則以外,事實上也是可以限制的,除了保障以外,還是可以有踩煞車限制,即憲法第23條。
林明昕指出,但所謂的限制並不是就是要處罰,限制有很多種類,比如說外國人發表言論若不受歡迎,那以後就能再來,這也是一種限制,但要強調的就是,憲法早就已經提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是要符合憲法23條。
林明昕說,除憲法23條解釋與言論自由本身內容的解釋,也須受到聯合國兩公約的拘束,但也不是說要直接拿兩公約相關條文,就作為言論限制的依據,而是要用兩公約的內容去解釋憲法23條,比如何為國家秩序等,也要符合法律保留,如果是要用刑法去處理這些問題的話,法律保留要更提升為,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林明昕指出,如果言論自由過度放縱,變成是對國家安全產生影響的話,要適度以其它處罰方式來處理的話,這時就要考慮是不是法律足不足夠,不足夠的話就是要修法,基本上是由法務部研修小組去做不同的考量,行政院原則上是先尊重各部會的,各部會研究以後再逐步審慎的討論,但要強調,刑法是最後手段,不是有限制就要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