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年,台灣因交通事故而喪生的行人高達366人,連交通部長都怒斥「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被撞死撞傷是國恥」,並提議再度修法,加重未禮讓行人的罰則至3.6萬元,甚至吊銷駕照、禁考4至5年。然而,這樣的政策真能遏止交通亂象,還是只是政治作秀的懲罰性手段,既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加深駕駛與行人之間的對立?在這場「亡羊補牢」的修法風潮中,我們更應該細究的是:366名死者,真的是「全數」死於斑馬線上?又或是,我們的交通治理根本流於表面,忽略了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
新竹地方法院近日的一宗判決,正好揭露了這種「重罰至上」邏輯的荒謬性。去年2月清晨,呂姓女騎士騎車撞死闖紅燈橫越行人穿越道的黃姓婦人,檢方以「未禮讓行人」為由,對呂女提起過失致死罪的公訴。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婦在事故發生時已違規闖紅燈,且事發時天色昏暗、照明不足,導致呂女無法即時發現而發生事故,因此最終判決呂女無罪。本案不僅戳破了「行人永遠無罪、駕駛人永遠有責」的迷思,也突顯出台灣交通政策過度偏袒行人、導致執法失衡的嚴重問題。
行人致死數據的真相:盲目重罰,卻不見嚴謹的事證調查
台灣的交通政策向來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著稱,而這次的行人致死問題亦不例外。在政府強調「行人地獄」的同時,卻未見完整的數據分析支持其論點:去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行人,究竟有多少是真正行走在斑馬線上時遭撞擊?又有多少事故發生於斑馬線以外,或因其他因素(如違規穿越道路、交通設計不良、燈光不佳等)而導致死亡?在缺乏具體數據與行車記錄影像的情況下,貿然將所有死亡案例歸因於「駕駛未禮讓行人」,不僅是以偏概全,更是將複雜的交通問題簡單化,逃避真正的政策檢討責任。
此外,行人致死事故的發生,絕非單純的「汽車未禮讓」所能概括。在事故現場,燈光照明不足、違規攤販、違停車輛、違法工地施工等因素,是否迫使行人不得不離開斑馬線、步上快車道?夜間事故頻率是否高於白天?行人本身的行為模式,例如邊走邊使用手機、佩戴耳機降低環境感知能力,是否也是導致事故的潛在變因?如果這些影響因素未經完整評估,便急於以重罰作為唯一對策,這樣的治理方式是否只是推卸政府部門應負的規劃責任,而非真正解決問題?
雙重標準的執法:只懲罰駕駛,卻對行人違規視而不見?
台灣的交通執法長期存有嚴重的不對稱現象:當「行人優先」成為口號,卻是否意味著行人享有「絕對優先的違規權利」?根據現行法規,行人若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或在秒數不足的情況下執意衝上斑馬線,導致車輛急煞甚至撞擊,難道所有責任便應完全歸咎於駕駛?更別提,許多行人往往無視紅綠燈指示、在馬路中央低頭滑手機、成群結隊聊天嬉鬧,甚至故意慢行挑釁駕駛,如此行為不僅加劇交通亂象,也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然而,在現行的執法環境下,行人違規幾乎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反觀駕駛人卻可能因未即時禮讓而遭受高額罰款乃至吊銷駕照,這樣的雙重標準,豈不等同於變相縱容行人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