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交付帳戶,就是幫助詐欺嗎?

2015-06-0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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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帳戶就等於幫助詐欺嗎?(CC by Yedda)

交付帳戶就等於幫助詐欺嗎?(CC by Yedda)

在我國經濟景氣未見好轉、失業率居高不下,M型社會貧富懸殊的情形下,一般民眾因謀生不易,促使詐騙集團利用失業民眾急著找工作或亟需用錢、苦無資力提供擔保之人的困難,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受害人金融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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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受害人不僅損失財產,在帳戶、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也被騙走的同時,卻常被檢察官判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詐財的人進而起訴。問題是,交付帳戶就等於幫助詐欺嗎?

在這些案例中,檢察官動輒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逕自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加以起訴。

又甚至檢察官只在證據清單上載明被害人的陳述與帳戶匯款資料,但完全不調查被告「為申辦貸款或求職才提供帳戶資料」等有利於被告的抗辨,連在起訴書中也常對此事隻字不提。

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短片,呼籲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切勿交付帳戶,這一點就可以證明,詐騙集團除詐騙一般財物外,也經常詐騙他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

然而,由於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況且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的急迫情形下,實在很難期待一般民眾詳究細節、提高警覺,避免遭逢詐騙,所以,檢察官不能認定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的每一個詐騙受害者,都明白自己這樣做是在協助詐騙集團詐款、詐財。畢竟,倘若人人都有辨別真偽的智慧,社會上又哪來這麼多詐欺犯罪的受害者?

那麼,面對此類詐騙案件時,檢察官究竟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法》第86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也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以及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所謂「被告」,則是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的人。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則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是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對不利於被告的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司法院90院台廳刑一字第1632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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