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捐出的善款可以隨時要回來嗎?

2015-04-0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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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想清楚,捐出去可就沒權利要回來了。(網路圖片)

捐款想清楚,捐出去可就沒權利要回來了。(網路圖片)

朋友老蕭問了個假設性的問題,他的朋友老王在十年前捐了一筆錢給一個財團法人慈善團體,手上有張收據,現在後悔了,可不可以要求退款?這是個有趣的法律問題,其答案與一般人的想法也許不一樣。本文不是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只是根據現有的法律做一些普法性質的討論而已。

捐款人也許會想,我捐錢做好事也沒有寫契約,也沒有得到什麼好處,現在改變主意了,要求退回不行嗎?

捐款,在民法上的關係稱之為贈與。民法規定的原則是一旦已將捐款交付,贈與即不得撤銷。所以這個問題簡單的答案就是,已經交付的捐款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債各教科書都是這樣解釋,承諾捐款而尚未交付捐款之前,只要不是曾經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都可以撤銷贈與;捐款交付後,承諾業經履行完畢,已無撤銷的餘地。

民法如此規定的政策道理,其實在對公益財團法人的慈善事業為捐款的情形,特別明顯。如果捐款人在捐款之後,可以要求退還捐款,會使得公益捐款的運作陷入混亂的狀態。捐款之後,慈善事業可能已經將之運用於慈善活動之中,又要如何返還呢?即使是在尚未將從捐贈所得的善款完全用罄的情形,也不能返還;因為如果每一位捐款人都可以要求返還,應該優先還給誰呢?捐款者在交付捐款之前應該經過深思熟慮,不容在事後要求返還,形成公益團體慈善活動的困擾。老王的捐款是在十年前,如果十年之後還可以回頭要求返還,也就是說公益團體拿到任何一筆捐贈的款項,隨時都可能被要回去,那是要公益團體把錢留著等人要求退錢嗎?捐贈者都可以如此,哪個公益團體還能夠把捐得的錢用在慈善活動之中呢?

有一種捐贈稱為附負擔的贈與,依照最高法院判例(32年上字2575號)的定義:「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譬如捐款人在捐款約定之中寫明,受贈慈善團體應將之用於某次地震救災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途,受贈的慈善團體當然可以將之使用於一切符合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的活動。如果在捐贈的約定之中,確實有特別約定慈善用途的記載,受捐贈的團體應該將之用在所約定的慈善用途,而且在帳務資料上有所區別,做為履行約定的方法。做到了此點的受贈團體,捐款人捐出款項之後,也不能再要求退還。

以上所述,似乎是在說,受捐贈的公益團體沒有應改變心意的捐贈人要求,退還已經捐贈款項的義務。說的更準確一些,受捐贈的公益團體,其實還可能具有義務,不得任意將已收到的捐贈依照改變心意的捐贈人要求逕行退還。為什麼呢?可能需要話分兩頭來說。

從受捐贈的公益團體而言,可能已經將要求退錢的捐贈者的捐贈款項用掉了。即使是願意還錢,那要用什麼錢來還呢?公益團體也不能依樣畫葫蘆去向受其捐助的人把錢要回來,如果真要將捐款退回,勢必要用其他來源的款項返還,也就是說要用別的捐贈款項來還。可是別的捐贈者的捐贈目的,是要用來從事慈善性的有關支出,不可能是用來退還給改變心意的捐款人。用某乙的捐款還給改變心意的捐款人某甲,不會合乎某乙的捐贈目的,公益慈善團體的主管機關,恐怕不會也不該同意,公益慈善團體可以任意將捐款退還給十年後忽然改變心意的捐款人。此例一開,所有的捐款人都可以要求所有的公益團體比照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活動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

從為捐贈的人而言,捐贈給財團法人公益慈善團體,申報所得稅時是可以用做扣除額的。十年前的捐款可能已經享受了所得稅的扣除利益,十年後再加退還,那稅捐要怎麼算?容許捐款人在捐款之後隨時改變心意要求退錢,從所得稅稽徵的角度看,也有問題,稅捐機關同不同意任何慈善團體開設此例?能不能接不接受退款的說法?恐怕也不會毫無疑問。無論如何,捐款人也不應該一方面享受稅捐利益,另一方面還可以毫髪無傷地取回原來的捐款。

簡單地說,基於以上種種理由的考慮,没有約定特殊用途而且已經交付給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款項,捐款人沒有權利在事後改變心意而要求退還,受捐贈的團體也不該任意依照改變心意的捐贈人事後的要求,自動加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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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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