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網路霸凌誰來規範—談法律與道德的界線

2015-04-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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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網路霸凌,人人都有責任。(網路圖片)

消弭網路霸凌,人人都有責任。(網路圖片)

一位演藝人員因為受不了網路上的攻擊詈駡而選擇輕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讓社會反思網路世界的公共評論倫理問題。一種倡議是尋求新的立法規範網路霸凌,也立刻就有立法委員站出來呼應。網路發言肆意攻擊人身造成悲劇,確實是問題不輕,值得所有進入網路社會成員重視,不在網路中濫肆人身攻擊,不呼應留言者的人身攻擊,也不為人身攻擊的留言按讚。參與網路發言時有所不為,應該是網路發言最起碼的倫理法則,藉之形成珍惜網路社群文化的輿論力量,促使網民共同守護。但是若是認為網路霸凌是種新興事物,需要制訂新的法律加以制裁,就有許多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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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現在有沒有法律加以規範?

現在沒有專門針對網路言論加以規範的法律,但是確有規範誹謗及侮辱的法律存在。

引起廣泛討論的一個題目是能否要求實名發聲,利用立法制裁匿名上網?這其實是個假議題。若是在報章雜誌上匿名撰文誹謗他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答案當然是要。司法實務上遇有匿名文章作者被訴的情形,常會以其媒體為訴訟對象,也會想從媒體得知匿名者的真實身分;當媒體為了保護消息來源而不提供其真實身分的資訊時,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要自負其責。當年引發大法官釋字第五〇九號解釋的訴訟案件,就是如此。媒體拒絕揭露匿名作者的真實身分,結果是逕由媒體的總編輯負擔了民刑事法律責任。此中同時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用筆名、藝名面對世人,本是常見的社會習慣,此次事件中輕生的藝人為人熟知的也是藝名,若是法律要求實名發言,以後豈不所有的藝人都將不能用藝名在臉書上出現,會不會有些矯枉過正?

其實現行的法律規範已經有過猶不及的現象存在。刑法中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每每受到批評之處,正就是何謂「侮辱」,定義極不明確。例如同樣一句在社會上業已形成口頭襌的粗口,有的法官會認為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有的法官就認為不會,而在社會生活之中,粗口現在還流行寫成「草泥動物」,其實不絕於耳。結果就是執法完全缺乏客觀標準,有罪無罪,很容易只是取決於執法者對涉案者的好惡,從而形成檢察起訴乃至法官審判時的恣意而為。一旦案件涉有政治色彩,更極容易引起有無使用公權力對付異己,或是有無使用政治人物身分豁免法律責任的爭議或疑慮,莫衷一是。
在言論自由界限的討論中,一個相關的名詞是挑釁語言(fighting words);但是,挑釁語言其實是面對面的表達侮辱,未必適用於網路上的隔空表達。

另一個相關的名詞,則是仇恨言論(hate speech),也可與網路霸凌的語言產生聯想。所謂仇恨言論,是指一種對於某種團體表達仇恨意識、而且特別容易引起暴力反應的語言,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意義的表達。現行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305 條規定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制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性言詞,與「仇恨言論」庶幾近之。如果制裁網路霸凌是要制裁仇恨言論,在現行法上也已有對應的規定,不需要另訂規範,治絲愈棼。

認真思考這個問題,還應該問一問:所謂網路霸凌,是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的同義語嗎?如果答案為是,其實現在不是無法可管,另行立法不過是疊床架屋,沒有必要。如果答案為非,認為網路霸凌態樣很多,不以誹謗、公然侮辱及恐嚇為限,那就出現更為重要的第二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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