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網路霸凌誰來規範—談法律與道德的界線

2015-04-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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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網路霸凌,人人都有責任。(網路圖片)

消弭網路霸凌,人人都有責任。(網路圖片)

一位演藝人員因為受不了網路上的攻擊詈駡而選擇輕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讓社會反思網路世界的公共評論倫理問題。一種倡議是尋求新的立法規範網路霸凌,也立刻就有立法委員站出來呼應。網路發言肆意攻擊人身造成悲劇,確實是問題不輕,值得所有進入網路社會成員重視,不在網路中濫肆人身攻擊,不呼應留言者的人身攻擊,也不為人身攻擊的留言按讚。參與網路發言時有所不為,應該是網路發言最起碼的倫理法則,藉之形成珍惜網路社群文化的輿論力量,促使網民共同守護。但是若是認為網路霸凌是種新興事物,需要制訂新的法律加以制裁,就有許多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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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現在有沒有法律加以規範?

現在沒有專門針對網路言論加以規範的法律,但是確有規範誹謗及侮辱的法律存在。

引起廣泛討論的一個題目是能否要求實名發聲,利用立法制裁匿名上網?這其實是個假議題。若是在報章雜誌上匿名撰文誹謗他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答案當然是要。司法實務上遇有匿名文章作者被訴的情形,常會以其媒體為訴訟對象,也會想從媒體得知匿名者的真實身分;當媒體為了保護消息來源而不提供其真實身分的資訊時,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要自負其責。當年引發大法官釋字第五〇九號解釋的訴訟案件,就是如此。媒體拒絕揭露匿名作者的真實身分,結果是逕由媒體的總編輯負擔了民刑事法律責任。此中同時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用筆名、藝名面對世人,本是常見的社會習慣,此次事件中輕生的藝人為人熟知的也是藝名,若是法律要求實名發言,以後豈不所有的藝人都將不能用藝名在臉書上出現,會不會有些矯枉過正?

其實現行的法律規範已經有過猶不及的現象存在。刑法中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每每受到批評之處,正就是何謂「侮辱」,定義極不明確。例如同樣一句在社會上業已形成口頭襌的粗口,有的法官會認為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有的法官就認為不會,而在社會生活之中,粗口現在還流行寫成「草泥動物」,其實不絕於耳。結果就是執法完全缺乏客觀標準,有罪無罪,很容易只是取決於執法者對涉案者的好惡,從而形成檢察起訴乃至法官審判時的恣意而為。一旦案件涉有政治色彩,更極容易引起有無使用公權力對付異己,或是有無使用政治人物身分豁免法律責任的爭議或疑慮,莫衷一是。
在言論自由界限的討論中,一個相關的名詞是挑釁語言(fighting words);但是,挑釁語言其實是面對面的表達侮辱,未必適用於網路上的隔空表達。

另一個相關的名詞,則是仇恨言論(hate speech),也可與網路霸凌的語言產生聯想。所謂仇恨言論,是指一種對於某種團體表達仇恨意識、而且特別容易引起暴力反應的語言,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意義的表達。現行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305 條規定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制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性言詞,與「仇恨言論」庶幾近之。如果制裁網路霸凌是要制裁仇恨言論,在現行法上也已有對應的規定,不需要另訂規範,治絲愈棼。

認真思考這個問題,還應該問一問:所謂網路霸凌,是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的同義語嗎?如果答案為是,其實現在不是無法可管,另行立法不過是疊床架屋,沒有必要。如果答案為非,認為網路霸凌態樣很多,不以誹謗、公然侮辱及恐嚇為限,那就出現更為重要的第二個問題。

網路霸凌靠政府立法嚴懲,不是好的辦法。(取自范瑋琪臉書)
因為網路霸凌的藝人之死,激起眾多藝人的聲援。(圖片來源:范瑋琪臉書)

第二個問題就是,什麼是網路霸凌,如何定義呢?其實這與侮辱難以定義,是性質相同的問題。在網路上留言說他人「長的不好看,不該進演藝圈」,可能被認為是未留口德,但能說是公然侮辱嗎?是網路霸凌嗎?那說他人「犯了錯誤,應該檢討」呢?網路霸凌與公然侮辱,都是惹人不快、甚至極度惹人不快的言詞表達,但是惹人不快甚至極度惹人不快的語言,並不等於該用法律制裁的語言。最大的困難,就在於人類的語言型態過於繁複,不易有涇渭分明的歸類標準,只是根據當事人主觀的感受決定發表的語言該不該加以制裁,往往缺乏刑事法律所必須要求的可預測性。

如果說仇恨言論(恐嚇)、公然侮辱、誹謗甚至挑釁語言都不足以涵蓋網路霸凌,那就要再問一次,網路霸凌究竟如何定義呢?「網路霸凌」指涉的範圍,漫無邊際,是一般用語,不是法律語言,要用法律規範加以制裁,就必須要有所界定。現行法上已經存在的制裁,如果都無以適用,也就是說,既不是仇恨言論(恐嚇)、又不是誹謗、又不是侮辱的網路霸凌,法律上要如加以描述呢?約二十年前有的國家就曾經嘗試立法規範制裁網路上出現的「不雅」語言,結果被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理由就是用語過於模糊,無法為適當的定義。網路上出現激烈的用語,因為不堪入耳,引致他人輕生,結果當然令人十分遺憾,但是法律很難寫成規定,制裁「網路上足以引起他人輕生意念的激烈語言」。古人說十目所視,千夫所指,無病而死,千夫所指者未必為是,但是終恐不能剜目斷指,不許人看也不許人指,做為制裁。

第三個問題是用什麼方法制裁?是要用刑罰嗎?如果要用刑罰制裁,還該想想如何執法的問題。誹謗、侮辱、恐嚇都是現行刑法上已經存在的罪名,其中誹謗與侮辱都是告訴乃論,恐嚇不是。網路世界上,人人都可以用臉書或是創造其他各種發聲平台成為媒體,人人隨時隨處都可能也可以上網從事公共發言。告訴乃論之罪,是由受害者發動追訴,如果不是告訴乃論,最可能發生的情形若不是追不勝追,法律形同虛設,就會是執法者追與不追之間,缺乏客觀的標準,多憑執法者的喜惡偏好,形同恣意執法。其實無論是否告訴乃論,無論是用誹謗、侮辱、恐嚇,還是要再立新法追訴網路霸凌,本質上都是要讓檢察官與法官擔任道德老師,針對網路言論的內容進行審查。真的要認真執法,試問這要有多少檢察官、法官才夠?如果要用行政罰,那是由行政機關執法,也不知道要設置多少網路警察,一旦如此,台灣只怕很快就要成為網路警察國家。

台灣業已進入網路社會,人人都可上網,網民的人數日多,恐怕已居社會多數。可能大家都以為別人是婉君,卻未必警覺,勤於上網瀏覽、按讚、不時從事公共發言的自己,就是婉君的一員,既是觀眾,也是言說者,實質上每個人都已經成為網路媒體的從業人員。

另一個現象則是,人們多半只覺得痛恨婉君的發言是網路霸凌,不可容忍,不曾察覺自己的發言在別人眼中,也可能就是網路霸凌。人們不想看到網路霸凌的時候,就會反射性地希望,政府能有網路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等負責代勞清除處理,卻不領會其實就好像所有的媒體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傳播倫理才可能形成健康的媒體環境一樣,這是倫理問題多過法律問題的場域,政府從來不是萬靈丹,也不是答案。消弭網路霸凌最根本的辦法,並不是推動新的立法寄望政府公權力嚴加懲治,而是人們在上網從事公共發言時,自我提醒自己就是媒體人,應該身體力行網路媒體倫理,不為網路霸凌的發言,來維護網路世界的健康傳播環境。

而一種真正有效的法律途徑,或許是採取類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遇有讀者抗議網路霸凌的情形,要求網站管理者就有刪除霸凌發言的義務,否則即須與發言者同負現行法上應負的法津責任。

網路霸凌著實可惡,但政府人員也並不適合擔任網路言論的道德警察,成為網路老大哥。那樣的情形,只會更為令人擔心。只要上網從事公共發言,你我都是網民婉君,應該自己挑起責任來,將網路霸凌的風氣消弭於無形。只是把把關的責任一味地推給政府立法執法嚴法制裁,恐怕不是辦法。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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