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憲政改革的道路沒有繞行的可能─談總統兩輪投票制

2024-03-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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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總統二輪投票制在政策上確實是我國可採行的制度。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認為,,總統二輪投票制在政策上確實是我國可採行的制度。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柯承惠攝)

近期,立法院開啟了許多憲法戰場,其中是否要改成「總統二輪投票」制度的討論也是各黨派正面交鋒的重要議題,總統真的該兩輪投票嗎?這是制度選擇的議題,但民主制度是根基,依據法定程序也是國本,本文將先從憲法政策的角度討論二輪投票制,並且分析各方主張,並提出本文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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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政策來看,二輪投票制確實有實質可行性

從結果論而言,總統二輪投票制在政策上確實是我國可採行的制度,原因有二,其一是我國的憲法架構下,總統具有大政方針決定權,也有國安會議的單獨否決權,並且握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權限,可見行政院院長事實上僅是總統的幕僚長,在此一憲政架構下,總統有較高的民意基礎,也更能與其權力相稱。其二,從近期的立法院運作就可以看出,在朝小野大的選舉結果下,政府機關在推行政務時會遇到極為強大的在野阻力,此時若總統有過半的民意支撐,行政部門也會有較大的腕力可以與之制衡。

從制度歷史的角度來看,修憲才是唯一方法

無論欲採取何種制度,在民主法治的國家裡面,制度改變都必定要經過法定程序,因此在討論此一問題時,出現「修法派」與「修憲派」的對抗,修法派認為僅需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總統選制的規定即可;修憲派則認為應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的規定。本文認同憲法政策上兩輪投票制可以為總統的統治正當性帶來更大的支撐,但從法學解釋的角度來看,單純修法恐不足以讓這麼重要的政策遂行,也可能會引發更多的法律問題。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前大法官蘇永欽教授認為本條之重點在於「同列一組」,與過去的「分別選舉」進行區分,並認為修憲派論理太過「廉價」。本文認為蘇教授此一說法恐忽略舊法的體系觀察。

現行條文是從何修正而來?答案在舊法中,舊選罷法第3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而第4條關於當選票數的規定則為第一輪過半即當選,若未有人過半,則進入第二輪、第三輪,皆無法選出時才由前兩名進入第四輪投票。可見我國曾採取過多輪投票制度,在立法文字上亦有相當經驗。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就是從舊選罷法發展而來,不但將法律保留事項拉高到憲法保留,且將正副總統分別選舉改為聯名登記,最後,也是蘇教授未提到的「多輪投票制的文字完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且若回去觀察當年的報章媒體與學術文獻,是否採兩輪投票制度的討論可謂相當熱烈,怎麼可能立法者在這麼爭議的地方未做出決定?據此,修法派主張憲法規定並未碰觸投幾輪,恐怕與當時時空背景及立法者的原意有所未合。

民主社會並不存在絕對正確的政策。或許兩輪投票制確實可以改善許多憲政困境,但一個法治國家就應該要有程序要求。或許高門檻的修憲程序,是制憲者希望各黨派更加嚴謹、廣泛的進行溝通,而不要偷懶的希望透過更低成本的方式完成自己心中所認為正確的改革。每一種制度都有其優缺點,認為自己的意見是偉大正確,進而希望改革不要有任何阻力,將可能使國家成為強人政治的溫床。

*作者為現就讀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同時為青年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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