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以ME TOO之名修法組建性騷吃案國家隊

2023-07-3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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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有證據表明司法院高度影響以ME TOO為名的修法過程,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有證據表明司法院高度影響以ME TOO為名的修法過程,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柯承惠攝)

非常的悲哀!以ME TOO為名的修法,最後竟修成了雇主可用未申訴為由合法卸責的樣子,國家怎麼對得起原先在陰暗角落的諸多被害人,等於是修法趕被害人回到創傷中!更可恥的是,有證據表明司法院高度影響參與修法過程,形同是為李伯道案中林輝煌、許宗力的不作為護航!台灣的ME TOO時刻,已經晚過國際許多年,如今遲到的修法,竟然變成對被害人的多度傷害!下周一院會表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能有黨團提出版本,避免這麼荒謬的修法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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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15日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柯承惠攝)
前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資料照,柯承惠攝)

行政院草案未放榜 司法院就引用幫李伯道案護航

司法院11日發布新聞稿,引用新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回應司改團體對李伯道案處理的質疑。這個新聞稿,非常有問題。因為發稿當時,行政院根本還沒通過修正案函送立法院審議,那是等到當周四(13)的事情。司法院有把握發表還沒定案的法律修正案,就可以知道司法院在這個過程,對修法草案影響甚鉅且有很大的把握。內容更恐怖,司院新聞稿說「修正草案明訂雇主僅得『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不及於『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俟被害人提出申訴後,則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因為現行未修正的法律沒有明確講到,司法院就怪法律說:「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是否應區分『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與『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為不同之處理?適用上非無疑義」。

上面這段話完全是屁你媽,司法院在性騷防治上大展律師辯護性格,卻忽略,勞動部在謝曉星事件後,早就已111年11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1071號通函指出:「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已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給予完善之保障…」,連事實有無都不問了,雇主就是要盡一切立場為被害者打算,也要調查始末,又怎麼可能去問有無申訴?

新修性工法將會適用在李伯道和其他舊案

更可怕的是,這次性工法條文第39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這個條文在委員會審查時已經決議,是這次修法一定會通過的條文。雖然這裡條文直接的意思,申訴是指跟縣市勞工局申訴,然因性工法第2條第2項規定,在軍公教案件會轉換成各該人事救濟程序,就李伯道案而言,24日司法院已經完成性騷申評會,之後要走法官評鑑委員會程序決定是否懲戒。申評會對性騷成立與否以及雇主是否盡責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申評會後的法官評鑑是否懲戒,最終會在(李伯道曾任職的)懲戒法院決戰。無論如何,都要花一段時間才會走到救濟,也就會符合新修性工法第39條所說,性騷在修法前但受理救濟在新法後的要件,也就是說,李伯道案要適用新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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