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曉觀點:從南鐵東移案看政商權貴如何以公共建設之名掠奪百姓

2018-08-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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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於民進黨部旁紹興北街召開「民主進步搞破遷,強逼屏民未開發」記者會。(顏麟宇攝)

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於民進黨部旁紹興北街召開「民主進步搞破遷,強逼屏民未開發」記者會。(顏麟宇攝)

自從七年前南鐵居民開始抗爭,賴清德一概否認「南鐵有東移」及南鐵東移案有任何「土地開發利益」,8日南市府亦再次發新聞稿表示「鐵路地下化工程絕無土地開發利益」。但事實證明,在關鍵的民國96年間,由民國84~96年幾乎不需徵收的的原軌土地地下化案[1][2]轉變為需大量徵收的東移案[3]時,南市府、鐵工局、經建會往返公文一再討論「土地開發利益與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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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肇始南鐵東移案的民國96年5月15日「台南市都市縫合計畫鐵路地下沿線都市規劃與設計案,第二次座談會會議實錄」中,南市府提出「考量(台糖土地)街廓完整性及財務考量,贊同南台南站鐵路東移方案,對第二期區段徵收之辦理較為可行。」鐵工局表示「可以套圖看看」,另以書面表示「站區開發方式、沿線都市計畫調整、土地使用回饋機制,請市府配合維護台鐵局權益」,如圖一。由此可見,嗣後南市府與鐵工局列舉的諸多南鐵東移工程理由根本全是謊言。

圖一,肇始南鐵東移案之會議紀錄。
圖一,肇始南鐵東移案之會議紀錄。

隨後,民國96年7月27日經建會都字第096000344號函即要求「評估土地更新後所生土地效益直接挹注工程開發,並分析民間參與可行性」,如圖二。

圖二,民國96年經建會函要求評估「土地效益直接挹注工程開發與民間參與」
圖二,民國96年經建會函要求評估「土地效益直接挹注工程開發與民間參與」

這些土地開發考量終於形成民國96年10月25日經建會都字第0960004851號函,指示交通部「研究其他路線之可行性」,如圖三。此函於日後成為鐵工局推行南鐵東移案的行政依據,並據此向自救會、都委會、法院推託「南鐵東移案非由鐵工局決定」的卸責之辭。該公文絕大部分重點在於「經費與土地開發利益」,僅有少部分提及縮短工期、減少施工期交通衝擊、古蹟保存、捷運路廊等工程理由。但是,若經比較原軌土地地下化案與南鐵東移案之計畫書,即可見「縮短工期、施工期交通衝擊、古蹟保存、捷運路廊」等工程理由全不存在,只是假藉之辭。

圖三,民國96年經建會以「土地開發利益」指示交通部「變更南鐵地下化路線」。
圖三,民國96年經建會以「土地開發利益」指示交通部「變更南鐵地下化路線」。

在民眾抗爭前,各政府機關將「以土地開發利益回饋軌道運輸建設」視為創舉,陸續有公文論及。包含民國98年6月19日主計處處忠三字第0980003789號函明示「鐵路地下化衍生開發效益之範圍包含鐵路廊帶、車站站區土地開發及特定專區之開發等」,如圖四。

圖四,民國98年主計處函明示南鐵東移案土地開發範圍
圖四,民國98年主計處函明示南鐵東移案土地開發範圍

民國98年7月1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10790號函「釐清各機關之土地開發利益」並明示「倘將沿線及站場開發納入,估計開發價值為512億元,俟地下化完成後進行土地開發。」,如圖五。

圖五,民國98年財政部函明示南鐵東移案土地開發價值為512億。
圖五,民國98年財政部函明示南鐵東移案土地開發價值為512億。

民國98年8月19日經建會總字第098003918號文再次明示「為顧及本案周邊開發,以土地開發利益回饋軌道運輸建設…應將土地開發機制與軌道運輸建設整合一併推動。」、「土地開發利益應不影響台鐵權益」,如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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