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功觀點:反洗錢法制十次修正─縱放大鯨魚只抓小蝦米?

2023-04-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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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洗錢防制專法的國家,必須是清洗之前所涉犯罪(即前置犯罪)的不法所得行為。(示意圖,郭晉瑋攝)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洗錢防制專法的國家,必須是清洗之前所涉犯罪(即前置犯罪)的不法所得行為。(示意圖,郭晉瑋攝)

26年前,台灣開始實施洗錢防制法。當時我是一位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服務的基層調查員,中心只有9個人,而且大多數都兼辦原服務單位的業務,我是外勤調來的專責人力(其實也只有2個人),負責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反洗錢的機制,分析疑似洗錢報告,聯繫相關金融機構等。第2年我獲得博士學位,也是台灣第一個以撰寫洗錢防制為主題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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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雖然是亞洲第一個通過洗錢防制專法的國家,但剛開始能構成洗錢罪的案件不多,因為洗錢罪不會單獨存在,必須是清洗之前所涉犯罪(即前置犯罪)的不法所得行為。當時不僅了解如何洗錢的罪犯有限,即便是執法人員對偵辦洗錢罪也是一知半解,再者洗錢的前置犯罪範圍較窄,前置犯罪即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重大犯罪」,指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不包括其他列舉之各罪)。因此常出現的是不外乎是毒品洗錢、貪污洗錢、經濟犯罪洗錢、擄人勒贖洗錢(擄鴿勒贖不是洗錢的前置犯罪,所以當然不會構成洗錢罪)等,後來詐欺洗錢越來越多,而現行洗錢防制法已將原前置犯罪之名稱由「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刑度也大幅降低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不包括其他列舉之各罪)。

簡言之,原來定義之「重大犯罪」可謂重罪,目前之「特定犯罪」相較之下為輕罪,當防制洗錢的規範越來越密,無論大鯨魚(重罪)小蝦米(輕罪)都可依法一網打盡時,偵辦洗錢罪的數量當然越來越大,但是當司法偵查資源有限時,是否可能放掉了大鯨魚,反而只抓到了小蝦米?此外,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疑似洗錢報告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成本,甚至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列為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也比照金融機構,所增加之成本與引起之不便,以及能否落實執行,也就可想而知。

另洗錢行為的犯罪地常橫跨兩岸、東南亞國家,犯罪手法也是不斷翻新,近年來出現詐騙國人至柬埔寨工作,以人口販運方式凌虐被害人進而洗錢的案件,更是令人髮指。其實無論是打擊跨境或跨國犯罪,最需要的是兩岸或國際合作,以刑事司法互助來提高破案率,若能進一步追查資金流向、查扣犯罪資產將使罪犯無利可圖,進而降低犯罪誘因,減少犯罪發生。針對兩岸合作,雖有2009年4月簽署、6月生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是由於近年兩岸關係不佳,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阻力重重;針對國際合作,台灣已於2018年5月開始施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其中洗錢之案例並不算多,有無深入分析其原因?

洗錢防制法由立法迄今再經8次修正,已經有9個版本,十數天前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最新修法草案是第10個版本,為的是因應網路詐欺、投資詐欺盛行,而後者之標的更是高達38億餘元,因此增訂收集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罪,以填補現行處罰漏洞。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上述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警察局裁處告誡;若有償性交付或提供、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或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事處罰。此種最新修法草案,目的在有效打擊詐騙犯罪。其實也應回歸洗錢防制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只是究竟要投入多少偵查資源在重罪洗錢或輕罪洗錢,就值得思考了!

*作者為前移民署長,曾任民眾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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