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管中閔案 台大:送件時間有落差,程序完備無違法

2018-08-1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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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監察委員高涌誠(左)、張武修(右)日前完成調查,16日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監察委員高涌誠(左)、張武修(右)日前完成調查,16日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延燒多時,監察院今(16)日通過糾正案,認定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違法兼職。對此,台大在下午回應,指出是管中閔兼職公司提供資料的時序落差,加上校內流程時間,因此導致前後落差,但最後都有完成程序,因此沒有違法兼職的疑慮,也不打算重啟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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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認為,台哥大去年除了聘請擔任財金系教授的管中閔,還有電機系教授鐘嘉德;該公司6月14日公告聘任管、鐘兼職,鐘在6月9日就已取得台大電機系系務會議同意,核准其兼任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三職,但管中閔卻未申請薪酬、審議委員兼職;直到7月中,台哥大才向台大提出函請,管中閔本人更到8月才提出申請,根據兩者的差異,認定有作業疏失,

台大主任秘書李心予表示,兩人在訂定產學合作契約及同意函時間一致,但會產生申請過程的不同,主因是台灣大提供資料的時間、以及校內程序不同所致。

李心予解釋,管中閔是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計委員的資料,鐘嘉德則是獨董、薪酬與審計3項同時申請,管才會比鐘稍晚,但最後簽訂合約是同一時間,也就是去年9月29日完成產學合作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行政事宜;台大並在去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同意管、鐘擔任該公司3兼職,聘期回溯至去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

李心予表示,兼職的校內程序是依照「校長同意、產學合作契約簽訂、人事室核發同意函」等3步驟進行,管中閔的兼職程序完備,「這個地方我們是覺得沒有太大的問題」,未來會等監察院公文來函後,再另做回應。

李心予強調,台大立場一直沒變,認為管中閔沒有違法兼職;校方尊重《大學法》,也尊重遴選委員的決議,目前不會重啟遴選,會靜待行政院訴願會的決議,才會有進一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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