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君觀點:你買的房子是誰的?別被地上權的新梗唬了

2018-08-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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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日,副總統陳建仁出席「台中市豐原區安康段共好社宅好厝邊入住Party」,社會住宅(總統府)
地上權住宅是否可行,涉及政府住宅政策大方向為何。(資料照,總統府)

畢竟在現行不動產買賣、登記、稅制與金融機構貸款現況中,都是以「所有權」交易為基調所設計,在住宅政策不明確下,也難以期望以現行不動產交易制度由市場上自發的產生變革,在地上權住宅前述制度開始運作之初,政府主管單位實在應該要有一個完整的法制規劃,或可仿效住宅租賃專法訂立一個「使用權及地上權住宅法」或在定型化契約中加以規範,政策上最基本應該注重地上權住宅是供一般民眾居住之用,與商用不動產開發或工業區土地開發本質不同,應該在政府保有土地所有權情況下,可以讓一般民眾取得房屋之所有權(或區分所有權),政府機關不應該僅因考量收租麻煩與日後回收土地涉訟困難,即以契約或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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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政府既視土地為日益稀少資源,將地上權住宅列為實現居住正義問題的途徑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應對於地上權住宅制定一個完整配套,盡速推動「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將地上權住宅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且由於這類住宅的房屋所有權皆掛在開發商或建商名下,不得分割,開發商須負責向住戶收取持有稅,再轉交給政府;如今這筆代收來的稅金,被政府視為營業收入,還須繳納百分之5營業稅,可否減免,還無定案;此外,住戶如果耍賴不付地租,建物因登記在建商名下,需由建商補足差額繳交;不若一般房客租房不繳租金,房東可以依法要求房客搬遷,畢竟每個住戶皆有支付房價,無法收取地租時建商有無資格強制執行搬遷或收回均大有疑問?所以,另行修改稅制,避免業者鑽法律漏洞,損害消費者權益,才可能同時降低業者所承擔之法律與稅賦風險,以解決目前的亂象。

因此,建議政府的政策需明確,才可將立法多年卻始終如空中樓閣之地上權建物真正市場化。否則,以現行非驢非馬的變形地上權住宅,想要實現居住正義,恐怕僅是望梅止渴了。

*作者為基隆地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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