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

2022-12-10 06:40

? 人氣

48條2項之葉宜津提案理由有文字語病而無法參考。王幸男委員提案理由為:「原條文第一款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注意』往來行人,顯然無法明確表達轉彎車輛應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觀念……」(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250)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從兩者提案理由,應可了解44條2項是「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了「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48條2項則是為了「明確表達轉彎車輛應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觀念」,與斑馬線無關。因此應可佐證本文前面的見解是正確的:44條2項是有斑馬線時的一般性規定,有斑馬線就用44條2項。

七、結語

由上面考察可知,我國法院並非都認為應區分「轉彎前」「轉彎時」的汽車未停讓斑馬線上行人;主張「轉彎時」未停讓僅能依48條2項裁罰的法官,甚至說不上是多數。既然如此,內政部警政署為何要昭告全國警察採取這種法律解釋,不受理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不停讓斑馬線上行人呢?

警察、交通違規、取締違規、罰單、逆向、豐原、富春街、交通大隊(資料照/洪煜勛攝)
警察、交通違規、取締違規。(資料照,洪煜勛攝)

交通部路政司的函文只是抄抄條文,但或許給人應區分「轉彎前」「轉彎時」的印象,所以警政署的法制官員進一步「闡釋」,卻不料引起民怨。警政署的官員可能注意到採此見解的法院裁判,以為法條應如此適用,故通知全國警察不要受理民眾檢舉「轉彎時」未停讓行人。不過,如前所述,這種見解僅看到48條2項之「轉彎時」的文字,卻忽略了44條2項「行人穿越道」的要件是48條2項所無,也並非法院多數見解。僅因少數地院法官的錯誤見解,警政署官員就相信了,未免顯得欠缺中央警察機關應有的專業高度(不過,也不無可能是因警政署一直想限縮民眾檢舉以減少工作量,所以趁勢而為而已)。另一方面,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如果採取錯誤見解的法官沒有意識到自己適用法律錯誤的話,就算今天警政署「髮夾彎」接受民眾檢舉,裁決機關也可能會忖度法院可能撤銷罰單,而不裁罰,屆時社會大眾反而無計可施。因此,這齣鬧劇若能引起法院注意這個問題的話,也有很大意義。

 其實,許多條文在適用上都可能出現疑義。案子進了法院,法官也會有不同見解,但案例多了會引起討論,規範就會漸漸趨於明確與合理。禁止民眾檢舉違規,實際上讓許多違規沒有機會進到法院,對法律規範的發展是不利的。2021年修法限縮檢舉,是讓道交條例喪失了能改善、精鍊的機會。

回頭看2005年葉宜津委員、王幸男委員的44條2項的提案理由,實在令人感慨與唏噓。快20年過去,當年立法委員提案所欲解決的問題可謂完全沒有改善。台灣道路上每年喪命三千人的悲劇,不知何時才能看到盡頭。政府執法單位實在愧對全國人民。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漢堡大學客員研究員、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