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

2022-12-10 06:40

? 人氣

於前已提及的士林地院111年度交字第30行政判決(2022年4月6日,法官徐文瑞),機車行駛光明路,開始左轉磺港路,未禮讓跨越磺港路上斑馬線之行人,被裁決所依44條2項裁罰,法院認為裁決所裁罰無誤,判違規人敗訴。只是法院引用48條2項條文,又闡述44條2項之旨趣,最後結論又引用48條2項條文。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有高等法院案例支持用44條2項裁罰。重機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迎面而來之時,違規未先禮讓該行人通行而強先右轉穿越,被依44條2項舉發,違規人興訟抗罰,新北地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48刑事裁定(2010年9月6日,法官胡堅勤)駁回異議,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905刑事裁定(2010年9月29日,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駁回上訴。

四、法院請裁決所修改裁罰法條之案例

有一些特殊案例,是警員、裁決所原本用44條2項舉發、裁罰,但違規民眾興訟抗罰後,法院請裁決所改用48條2項裁罰。

20210606-為防堵疫情,各地方政府將加強市場管制,圖為民眾至市場採買,員警在出入口管制人流。(柯承惠攝)
員警。(柯承惠攝)

例如,於臺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48行政判決(2018年8月22日,法官魏式瑜),警察依44條第2項舉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44條2項裁處,違規人起訴後,裁決處「重新審查」,改用48條2項裁處。於新北地院109年度交字第128行政判決(2020年7月14日,法官楊志勇),有人駕車轉彎未暫停讓行人通過,被民眾檢舉,警察依44條2項舉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也依44條2項裁決,違規人起訴後,法院函請裁決所重新審查,裁決所自行撤銷原裁決,重新依48條2項裁罰。於新北地院110年度交字第355行政判決(2021年7月13日,法官陳鴻清),警察、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44條2項舉發、裁處,違規人起訴後,法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裁決處改用48條2項裁處。類似情形還有新北地院110年度交字第173行政判決(2021年4月30日,法官陳鴻清)、臺北地院109年度交字第656行政判決(2021年4月28日,法官黃子溎)。

五、法官言明應依48條2項裁罰者

於少數案例,法官明確說明「轉彎不停讓行人」應依48條2項處罰,而非依44條2項。例如,臺北地院110年度交字第308行政判決(2021年8月30日,法官黃子溎)謂:「(四)另原告係轉彎後穿越行人穿越道,倘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處罰,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而非僅依同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是原處分認定本件違規事實係『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乃依同條例第44條第2項予以裁罰,容有誤解,附此敘明」。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