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

2022-12-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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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110年度交字第709行政判決(2022年1月28日,法官陳鴻清)也說:「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予以處罰,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予以處罰(且就之無記違規點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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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兩個裁判的用詞(「不應僅依44條2項……」),或可能認為其是著眼於48條2項有「記違規點數」,44條2項沒有。不過,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項)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因此,既然48條2項與44條2項罰鍰額度相同,並無適用上之優劣順序,且依行政罰法24條2項,就算依44條2項處罰也可以記點。因此,不能因記違規點數之差異,而謂應適用48條2項。

新興區中正二路:民族二路口則是高雄第一處Z型行人兩段式穿越道,主要是藉轉彎的穿越道,引導行人視線直覺性的看見路口來車,提升行人穿越的安全性。(圖/徐炳文攝)
行人穿越Z型行人兩段式穿越道。(資料照,徐炳文攝)

另外,士林地院108年度交字第43行政判決(2019年5月6日,法官徐文瑞)也謂:「原告當時駕駛系爭汽車於路口處係自連興街右轉彎往大同路2段184巷行駛……,則縱認原告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亦應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予以裁處,並依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依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處,是原處分認定本件原告違規事實係『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並依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罰,核非適法」。不過,徐文瑞法官後來在士林地院111年度交字第30行政判決(2022年4月6日,法官徐文瑞)並沒有區別44條2項與48條2項,已如前述。

六、本文意見

雖有可能認為:從44條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規定來看,該條(包括第2項)是一般規定;從48條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來看,該條(包括第2項)是針對轉彎時之規範;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轉彎時」未停讓行人應是適用48條2項。不過,這其實是膚淺的看法。因為,44條2項有「行經行人穿越道」的構成要件,48條2項沒有。因此,合理的解釋應是:如果行人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應適用44條2項;若無行人穿越道,則用48條2項。44條2項是「未停讓斑馬線上行人」的一般性規定,不管轉彎前、轉彎後的斑馬線,均可適用。48條2項雖然多了「轉彎時」的條件,但少了「行人穿越道」的要件,因此就不能說是44條2項的特別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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