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

2022-12-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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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汽車不停讓「轉彎時/轉彎後」的斑馬線上行人,不能用44條2項處罰的話,44條2項的用途將大幅減少:絕大多數「未停讓行人」都發生在「轉彎時/後」的斑馬線,「轉彎前」的斑馬線是擋在汽車原本行進方向上,汽車可通過的話,對行人而言應該是紅燈而不能穿越斑馬線,不會產生應停讓之情境。採取這種讓44條2項的存在意義大幅減少的法律解釋,應無合理理由。況且如果道路有彎度而難以特定「轉彎」之點的話,區分「轉彎前」「轉彎時」可能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因此,區分「轉彎前」「轉彎時」,並認為未停讓「轉彎時」斑馬線上行人不能用44條2項處罰,並不合理,應認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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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立法者的錯,制定出這兩個都可適用於未停讓斑馬線行人之規定。按44條2項與48條2項均是2005年12月修法增訂,當時並未意識到可能會有問題。44條2項是依王幸男委員提案通過(立法院公報94卷31期委員會紀錄308頁),但葉宜津委員也有實質相同之提案。48條2項的王幸男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案也實質相同(立法院公報94卷31期委員會紀錄314頁)。兩者在委員會審查時均無實質討論。二讀會經協商後,通過44條之審查會條文(立法院公報94卷75期院會紀錄129頁)、通過48條之協商條文(立法院公報94卷76期院會紀錄44頁),均未留下任何可資參考的討論。這在我國立法實務上是很普遍的現象。因此只能參考提案理由。

20190919-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委選舉,立委葉宜津出席。(盧逸峰攝)
前立委葉宜津。(資料照,盧逸峰攝)

44條2項之提案理由為:「按現行條文第二款明文規定: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必須减速、並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否則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是多年來,這個條文都形同具文,極少見到警方嚴格執行。政府在宣導相關規定時,向來也都僅表示「汽機車請『禮讓』行人通過」,竟然將法律上明確的強制規定、駕駛人的法定義務,簡化成一種「禮貌」而已,明顯減弱其強制力、誤導駕駛人對於守法的正確觀念。更嚴重的是:由於多數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並不會真的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於是行人穿越道不再具有真正保障行人的作用,也自然無法讓民眾感到信賴。因此,現行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二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二項,且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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