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跟不上產業 業者稽查員無「法」適從

2015-04-0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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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政府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這是資深音樂人林正如對柯文哲市府對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方向的註腳。(余志偉攝)

「我覺得政府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這是資深音樂人林正如對柯文哲市府對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方向的註腳。(余志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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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政府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這是資深音樂人林正如對柯文哲市府對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方向的註腳。他認為,流行音樂產業結構性的調整有其必要,新興的Live House業別,看似在商業處新增了1個營業項目予以正名化,但卻沒有帶起一連串法規的調整,給予該業別在各適用的法律上一個適當的位子,使業者與執法者都無所適從;而流行音樂不振的問題,也絕非解決了Live House就結束了。

怎樣才算合格?沒人知道

2010年,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正式納入了「音樂展演空間業」的營業項目,就是一般人俗稱的Live House,以音樂展演的門票、而非餐飲酒水為主要營收,以此作為與Pub、Bar、咖啡廳等業別的界限。據商業處至今年3月19日的統計,台北市共有1303家有此營業項目登記的業者,但真正意義上的Live House,在2012年,由前文化局長劉維公帶領的團隊製作了1份針對25家知名業者的「健診及輔導改善計劃」,由於該份文件文化局不願對外公開,僅從熟知的人士口中得知,只有1家合格。

究竟幾十年以前就一直存在的Live House,在哪些方面出了問題?當前法規對於Live House的規管,僅在商業處增加1個編號J603010的「音樂展演空間業」,但在建築管理、消防等法律的定位上,都還沒有隨之給予該有的位置,致業者與執法者常無所適從。無準繩可依的情況下,違法設立的情事就時有所聞,對此,文化局也不諱言在其他法律上,確實沒有跟上商業處的腳步。

舉例而言,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中,場所按用途歸類消防設備程度時,並沒有將「音樂展演空間業」歸納入法條中,恰似該遵循《標準》中甲類第一目場所的消防規定,與歌廳、舞廳、夜總會列為同類,但又跟甲類第五目指稱的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近似,如此造成業者無「法」適從的現況。究其原因,乃因Live House多了許多傳統行業中沒有的行業特性,如Live House以音樂展演賣票為主要營收,有音樂、不跳舞,有賣酒、不賣餐,跟傳統認知中的夜店、Bar等營運形態不同,致現有法規早已不符所需。

Live House法律定位模糊,讓定期前來稽察的人員也是一頭霧水。林正如表示,「河岸留言」就經常性地遇到建管單位的人、消防單位的人、稅級單位的人一起到他的店裡,看了大半天後,幾個人爭論起到底該用什麼法規來管、管理級距為何,他無奈的表示,「稽察到後來最大的問題不是我們耶,是政府相關單位對於音樂展演空間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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