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資通安全管理法》 未通報資安事件最重罰500萬

2018-05-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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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條文明定,未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若遇資安事件未通報,最高可罰500萬元。(資料照,陳明仁攝)

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條文明定,未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若遇資安事件未通報,最高可罰500萬元。(資料照,陳明仁攝)

立法院院會今(11)日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明定未來各公務機關,應設置資安長;經行政院核定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訂定資安計畫,若遇資安事件未通報,可罰30萬至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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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6(2017)年12月20日,初審《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政院版草案中,原規範對象除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補助的財團法人之外,還依行政院訂定的「國家關鍵基礎建設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包括還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等8大領域。

但有立委認為範圍過於廣泛,三讀通過條文中,將「關鍵基礎設施」定義為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行政院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負資安維護義務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那些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需負資安維護義務,並以書面通知受核定者,相關受委託人員須負保密義務。

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與政府捐補助之財團法人,都應訂定資安維護計畫、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並有重大資安事件之通報義務。如果特定非公務機關沒有因應資通安全事件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可按次處罰30萬至500萬元。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原本授權行政機關在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得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但因擔心未來行政機關會有擴權式發動檢查,因此刪除該條文,將檢查義務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高鐵的資通安全管理,就由交通部來檢查。

親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李鴻鈞則表示,《資安法》的立法有其必要性,但要避免行政院過度擴權、便宜行事,像是民間關鍵基礎設施的指定,要力求程序透明,並有明確的遊戲規則來遵守,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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