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改革—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2022-03-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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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就事論事,時至2022年3月中旬,筆者談談實務上案例吧。案件通常含括「刑案及民事請求」這兩個範疇,刑案著重「有罪或無罪」之判斷,民事則多在於「請求給付、請求賠償或確認權益」,而二者亦常有所重疊或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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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O澤於1973年間為某銀行職員,嗣因1978年12月出口押匯案件(下簡稱押匯案)被移送北檢,並於1979年2月28日起羈押前後期間長達925天。柯O澤另於1979年3月20日遭該銀行記2大過免職。」以上該段筆者整理的客觀及簡要事實,請問是否發覺同時涉及「刑案及民事請求?」該案刑事後來無罪定讞,民事等則另主張權益,試問:「該相關案件,前後一共纏訟多久期間?」約略的觀察答案是從1979年起至2022年,前後共達43年。筆者用另一個方式說明,法定成年年齡依民法規定為18歲(註: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個押匯案官司從18歲開始打,打到61歲垂垂老矣,人生沒幾個43年吧?

關於柯先生押匯案,筆者就不逐一引用資料及評述,但臚列2個重要觀點供參考。第1點,該刑案歷經「更12審」,刑案判決無罪確定:台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請看看這段內容:

上列上訴人(北檢)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68年度訴字第890號,中華民國69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8年度偵字第2859號、4115號、4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丁○○、乙○○貪污部分及丙○○圖利部分撤銷。

二、丁○○、乙○○、丙○○均無罪。

(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591號刑事判決於2007年08月23日駁回檢方上訴,該案無罪確定,前後共28年。)

第2點,2007年刑案無罪定讞。然後呢?下半場才剛剛開始

對柯先生來說,從1979年間到2007年無罪確定,行百里者半九十,剩下的是什麼?答案是「刑事補償(冤獄補償)」及「民事確認雇傭關係等請求」,然後一直纏訟迄今2022年。或許有讀者不解,疑惑柯先生為何要持續訴訟?筆者以自身經驗說明,曾在多年前某位年邁當事人已年近80歲被判無罪,前來委任筆者要訴訟請求相關後續請求,筆者婉拒只懇勸他安享晚年放下心中的一些遺憾,他對筆者說了這句話:「我真的無罪!司法毀了我一輩子,毀了我家庭。(後略)」筆者看著他當場抱頭低頭啜泣,這位年紀都可以當我祖父,筆者內心深深嘆了一口氣,再閱卷後(卷宗數量龐大),仍客氣婉拒。或許有實務上工作者看到這篇文章,筆者懇請省思,實務上確實不乏惡人及惡性之被告,真假之間,當依法依證據檢視,毋枉毋縱之餘,懇求戒慎剛愎自用及避免恣意推論,法律人常常就是太聰明或太有智慧,卻常常忽略了仁慈之心及同理的憐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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