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月三讀通過《商業團體法》修正案,縣市合併改制後,各縣市已存在的商業團體將不需要強制合併。立法院依法制作業程序呈請總統公布後,將在農曆年後實施,預計626個團體受惠。
《中央社》報導,99年縣市合併後,商業團體也面臨合併的壓力,將影響團體內會務運作、人事、財產、權利及義務;然而台灣經濟規模較小,若商業團體過於分散將影響國際競爭力。因此這次商業團體法的修法框架,仍以「一會為限」為原則,但為了尊重團體的運作,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的團體,將不受「一會為限」的約束,但是鼓勵合併。
內政部說明,以原台中縣市為例,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台中市商業會及台中縣商業會,不須強制合併,仍然可以2會共存。
除此之外,內政部也表示,為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維護團體結社的自由,《商業團體法》也修法將原本需要主管機關監督和核可的事項,改成團體自決,更提高團體理監事名額的上限,貫徹團體的「自治自律」的精神,強化團體自治、自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