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林毅夫回鄉之路,也給兩岸和平一條活路

2021-05-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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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日前在博鰲見面會表示,大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得當,大陸出口多,對台灣的經濟復甦亦互利雙贏的。(資料照,新新聞攝)

林毅夫日前在博鰲見面會表示,大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得當,大陸出口多,對台灣的經濟復甦亦互利雙贏的。(資料照,新新聞攝)

北京大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林毅夫日前在博鰲見面會表示,大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得當,大陸出口多,對台灣的經濟復甦亦互利雙贏的。然同時,經濟學人雜誌封面故事則認:台灣是世界最危險的地方」,「一樣台,兩樣情」;筆者以為若能捐棄成見,讓林院長找個:合法,合情的路返台,緩解兩岸緊張,法學碩彥或社會賢達:前法官胡致中、陳長文律師、輔大教授張明偉、最近的謝國榮教授皆支持林院長不應再追訴,除其意見外,筆者亦另闢蹊徑,試申述之。

或問:林君乃逃亡罪,是否追訴權時效仍繼續?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82號》:「……(一)被告被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一年,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五年,加 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四分之一期間,共為六年三月。(二)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加上前揭六年三月,再加上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之偵查、審判進行不生時效進行期間之日數,即為前揭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時效完成日 。……」著有明文。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類似的「脫逃罪」,在脫離「公力拘束」後,則犯罪則已完成,時效就開始進行,林君自軍隊「逃亡」,時效亦應採「同樣」法理計算。是以,純以事發當年仍有效的戰時軍律而言,本案早已過追訴期間,殆無疑義。

或問:但投敵是「繼續犯」啊,只要林君在中國任職一天,就是「投敵繼續」,如何解套?《司法院大法官第556號解釋》:「……該條例(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著有明文。

承前,林君投敵雖為事實,然依監察院釋憲申請內容,林君於民國68年前往大陸後,曾於69年到75年出國留學,非任軍職,怎算是「投敵」?此其一;且或有法學先進認為,本案應類似《刑法第105條第1項》械抗民國罪:「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認為林君在中國,則屬投敵繼續,不能計算時效;然而,林君到陸後低調,改名不聲張,轉為經濟學者,依同法文解釋,「拿筆不拿槍」,豈是「敵軍執役」?此其二;且依前開大法官解釋,林君從未參與「解放軍軍職」,檢方如何舉證,其仍在「投敵」?此其三;凡此三者,林君至少於民國69年,轉軍為民時,早已「終止」任何投敵行為,今強稱繼續犯罪而未超過追訴權時效,僅「面子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或謂:對岸是敵人啊,林君就陸海空軍刑法的投敵該如何解釋?《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定有明文。《同法第24條第1項》:「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有明文。

承前,上開條文乃民國90年9月27日制定,不能溯及民國68年的既往,適用於林君行為之解釋,此其一;且依「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2號),「投敵」字義不能擴及「非軍人」,逸脫文義,此其二;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在特別法未規定之事項,仍有普通法適用;今「投敵」規定,並明文未排除前開「械抗民國罪」適用,或另有「投敵」具體定義,仍應認林君未有軍職,追訴時效逾期,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系爭陸海空軍刑法,不能做不利於林院長解釋之理由。

或謂:林君是叛國啊,若「輕縱」不是打擊民心士氣?朱建陵記者亦有提及鼎鼎大名的張憲義上校,筆者亦有同感,去年筆者於左營高鐵站,購得現任「國史館長」,陳儀深教授大作《核彈!間諜?CIA:張憲義訪問紀錄》:描繪張上校,當時如何「叛逃」赴美,讓臺灣核武計劃,胎死腹中;張教授認為,他惟一對不住的是「郝總長」,不是「中華民國」,我臺灣方面,以逃亡罪時效計算,早已免訴,還有「良史」,給張教授著書立傳,足見「貢獻」之大。然筆者就更要為林院長抱不平:為何張可追訴逾期,林不行?此其一;為何臺要對非軍職的林追索到底,對張,卻讓其侃侃而談?此其二;林院長當年帶走「籃球」與旋將報廢的「戰地部署」,皆逃亡所需,反之,張帶走是「核彈」,天差地別,臺灣方面何獨對林院長,咬牙切齒,不共戴天?此其三;結果觀之,張教授之舉,讓美方與中方安心,臺人安全,避免兩岸核武惡性競賽,林院長振興經濟,享譽士林,揚名國際,同為華夏民族與兩岸和平功臣,何故厚此薄彼?此其四;凡此四者,實無獨薄林毅夫之理,真是「小鼻子小眼」啊!

更重要者:依照國家檔案管理局網站內容:「民國36年(1947)7月,國共戰爭爆發,國民政府為因應戰爭需要下令「動員戡亂」。所謂「動員戡亂」是指於戰爭或緊急狀況時,政府動用全國人員及資源以支援軍事活動平息叛亂。臺灣歷經數十年「動員戡亂時期」,為促進民主憲政發展,增進兩岸和平交流,李登輝總統民國80年(1991)4月30日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零時終止,此後修正或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法規,也結束兩岸間的敵對狀態。」著有明文。1991年我方已經不再「戡亂」,至少一方結束「敵對狀態」,朝向交流、和平的方向邁進;每年自陸貿易,已成臺灣財富主要來源,何故抱殘守缺,給「戒嚴時期」的「小蔣政權」,給林院長繼續報「老鼠冤」?讓遊子返鄉,這不更是「轉型正義」?

以描繪二戰史達林格勒戰事《大敵當前》為結:沙夏為蘇聯少年,為生存遊走於蘇德兩軍,擦鞋打雜,不幸為德軍所害;主角神槍手瓦西里,不忍告知其母真相,推說:「夫人,很遺憾地告訴你,莎夏他禁不住誘惑……他叛變了,他到德軍那裡去了…」其母一陣錯愕,回答:「啊……那樣也好,他應該不會被虧待吧!」多年前林毅夫欲返台奔喪,最後因臺灣當局「面子」問題,要重刑伺候,視訊裡痛哭遙祭,令人動容;今「台版沙夏」,不僅平安無事,且貢獻昭著,何不給林君,我們宜蘭鄉親「一條返鄉坦途」,在戰雲密佈下,也給兩岸和平「一條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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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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