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報告指出,部分輪班制勞工,也希望有輪休六、日的機會,但如果要輪休六日,調換假過程是必有連續出勤超過7日以上之情形,「一律禁止反而逼得勞工必須拆開2天例假,對於勞工不利。」
資方團體建議,《勞基法》應該修法,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規定依照業別之不同給予放寬,部分產業可連續工作12天,「不然就應該放寬4周彈性工時之業別限制,讓各行業都能有處理之彈性。」
不僅資方團體對於,「7休1」與「輪班間隔」彈性規定「躍躍欲試」,目前呈現勞力缺口的部分產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是表達輪班間隔縮短的期待。
「攸關公眾利益」 交通部:突發事件時,駕駛常有連續上班需求
例如,兒童機構跟庇護家園因專業人力有限,目前採二班制,「無法符合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火車駕駛、醫療健保服務業及交通業,建議給予特定工作者或事業單位緩衝期例外規定;「農作物採收有時間性,農忙實難以遵守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
至於被外界視為血汗產業的交通運輸業,交通部的意見則是,「運輸事業攸關公眾利益,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預期之狀況,常有連續上班或加班之需求,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旅遊業、觀光旅館業均反應11小時規定,造成人力調配困難。」
「早就適用變形工時了!」 資方的彈性,到勞團眼裡便是得寸進尺
然而,資方與工商界的彈性工時要求,在勞團眼中根本是「得寸進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表示,零售餐飲、社福、綜合零售、保全、觀光旅館業,現在早就已經適用「4周變形工時」;營造業、遊覽車業也已適用「8周變形工時」,「4周變形工時」早就透過排班,讓勞工連續上班12天,現在竟然還要廢除「7休1」。
陳淑綸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企業主抱怨勞工每月46小時上限,讓勞工沒辦法加班,但事實上,有些企業是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之外,還要求勞工禮拜六休假日加班,這些企業勞工每月加班時數高達78小時,根本就處於違法狀態。
陳淑綸表示,現在加班時數上限打開到54小時,加上「7休1」彈性打開,最後實施結果可能變成雇主指定假日為工作日,再指定一天給勞工強迫休息,勞工假日上班還領不到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