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宏觀點:他的內心住著一班魔術師

2017-10-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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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丹審理期間找不到人,無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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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鋼犯販賣海洛因罪跟幫助施用安非他命罪(未上訴)。

二審判決─

被告、證人說詞:

1.小鋼於104年12月22日翻供,說103年10月22日上午9點到10點期間在臺中地檢署採尿,不可能分身跟小永交易海洛因,有尿液採驗登記卡為證。

2.小鋼同居女友小儀作證說那天上午11點左右才走完流程。

法院認定:

1.小鋼從被抓、一審乃至於104年12月10日的上訴狀,反覆主張是跟小永合資購買,從來沒有否認過103年10月22日跟小永見面的事。小鋼又不是沒有辯護律師,如果真的不在現場,怎可能一直壓著不講?一審審理過程怎會對小永的證述毫無意見?

2.依台中地檢署的紀錄,小鋼103年10月22日上午雖有報到,但拒絕採尿,沒有完成訪談就走了。小鋼先去台中地檢署報到,9點半抵達大湖土地公廟,客觀上是可能的。

3.小儀是小鋼的同居人,就小鋼是否販毒的關鍵事實,竟然拖到105年2月24日(小鋼被捕後10個月)才願意出庭作證,違反常理,也有偏頗之虞,不足以推翻小永一開始的證詞。

最高法院判決─

1.要判決有罪,自白是不夠的,還要有讓一般人都不會產生合理懷疑的補強證據。

2.如果警察不改變舊有辦案心態,蒐證不足就移送,檢察官照單全收,逕行起訴,法院又不嚴格把關,草率論處,無異縱容。

再碰到律師不能認同,將少數特殊矚目案件訴諸媒體,那麼人民對司法普遍不滿,自屬當然,但司法院再怎麼努力也管不動行政院底下的警察跟檢察官呀。

3.人講的話隨時會變,所以警察應該多蒐集無法變異或竄改的證據給檢察官。毒品案件收網前固然需要長期監控,但收網後仍應蒐集販毒者前科、購毒者尿檢結果或其他情況證據,作為佐證。如果檢察官僅憑被告自白跟購毒者的證詞起訴,沒有適當的補強證據,當被告跟證人的說詞在審理階段被翻掉了,法院就應該堅決地宣告無罪。

4.本案檢察官起訴證據只有小鋼的部分自白、小永的證詞以及監聽譯文。觀諸筆錄,犯罪情節都是警察、檢察官講,小鋼、小永答是,感覺是警方收網過早,檢察官照單全收,根本沒有實際指揮偵查。

5.小鋼說103年10月22日上午去台中地檢採尿,小永說買到的是FM2而非海洛因,這麼重要的事情,卻沒有客觀事證可以判斷真假。監聽到的簡訊不夠啦。小鋼手機在103年10月22日「下午」才跟藥頭小丹聯絡,跟小鋼之前說「上午」收到小永簡訊立馬聯絡小丹云云不符。檢、警無視客觀事證不足,捏著被告自白就起訴,法院也不認真勾稽事證,草率判處小鋼販毒罪刑,這樣有符合嚴謹證據法則的要求嗎?回去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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