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宏觀點:他的內心住著一班魔術師

2017-10-31 06:40

? 人氣

(三)讀者可能會問,即便小永之前是信口開河,小鋼幹嘛配合著亂扯一通呢?再者,最高法院跟更審法院或暗示、或明指小鋼跟小永受檢、警影響,才亂說103年10月22日上午有見面云云,但他們在一審審理時還是這麼說啊!「使被告供稱」可是很嚴重的指控,不是強迫就是誘騙,難道一審法官跟檢、警一樣嗎?這個問題較真起來,會陷入指責一審同僚或自打嘴巴的兩難,更審法院裝聾作啞避開了。至於第一個問題,他們先說小永曾跟檢察官說「103年10月22日沒有跟小鋼合資買毒品」,所以儘管小鋼在一、二審說有合資,也不能當真;後面又說小永可能隨口附和小鋼,但這不能改變本案積極證據不足的事實。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更審判決明明對小永偵查中的證詞百般挑剔,獨獨對這段話捧信無疑,箇中奇妙,已是莫名。前面說過,販毒跟合資購毒在概念上互斥,更審判決引用的小永證詞,一審判決第195到199行有完整的摘錄,其實是檢察官向小永確認他當天跟小鋼買海洛因,而非合資。這是販毒案件的制式問答,也是起訴小鋼的基礎,更審判決卻來個掐頭去尾、移花接木。然後,前面才說「小鋼附和小永」,後頭竟可以180度大迴轉為「小永附和小鋼」,還說結論沒差?罵人不帶髒字,翻桌不需蠻力,看,真是上段。

(四)再說幾個更審判決「不疑處生疑」,白話說就是找碴的地方。

首先,更審判決說小鋼的手機在103年10月22日上午8點25分跟小丹通話,再來是下午5點5分,中間沒有,可見「小鋼接到小永簡訊後聯絡小丹,9點半交易海洛因」純屬檢察官臆測。其實一審判決已記載小鋼供稱「打公用電話」聯絡小丹,所以手機沒有通聯紀錄,不是什麼冤案破綻。

第二,更審判決質疑小永怎能剛好記得半年前的毒品交易,但小儀在時隔1年4個月才回想的不在場證詞,他們卻樂於採信!

第三,小鋼在台中地檢署的約談報告表有「女友喝酒、要自殺」等紀錄,更審法院說這就是有約談,儘管不知道費時幾何,總之小鋼不可能在9點半趕到大湖土地公廟(理由六、(四))。如果路程要半小時,推論9點半趕不到還說得過去,但這段路程不用10分鐘,「衡情被告仍不可能趕得及」,恐怕是設定小鋼揹著蝸牛殼的結果吧。

(五)比對最高法院判決跟更審判決的重點,可以發現更審判決只是把最高法院判決指謫事情變換用字遣詞,改寫而成的。司法書類的原創性不足不是新聞,這裡要請讀者注意的是,小永在更審程序的證詞,從之前翻供的誤買FM2再轉為合買FM2,其餘無甚變化,換言之,更審判決跟二審判決面對的卷證幾乎相同,卻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更離奇的是,一、二審判決對小鋼、小永以及小儀說詞的駁斥,更審判決通、通、沒、有、惹。套句流行語,如果說一、二審判決對層出不窮的翻供是直球對決,那麼更審判決就是在最高教練團的指導下大玩關燈、藏球加觸身。

四、結語

有罪判決的形成是建構事證的過程,無罪判決則是拆解事證。拆解這種工作,如果可以一直換傢伙,拆不動的可以繞過去當作不存在,自然比建構容易的多。然而,大同小異的監聽結果跟毒蟲指證,碰到被告自白,就是「足以使人不生合理懷疑的補強證據」,被告否認就啥也不是,這種取捨標準,到底是加重或者減輕自白的效力?在本案義正詞嚴「監聽所得不足以認定涉及毒品犯罪」、「給我多找一些物證來」的心靈法官,碰到沒有物證、只有毒蟲證詞跟諱莫如深的監聽內容的販毒案件,駁回被告上訴的也所在多有(106台上2262、2859、2875、3027、3054),若不訴諸運勢,又該怎麼說呢?小鋼被訴販毒案是一場魔術秀,最高跟更審法院接力展示證據可以隨意切、隨意接、隨意仆街。說真的,比啥司改國是連續劇精彩多了。

*作者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