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宏觀點:他的內心住著一班魔術師

2017-10-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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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鋼被起訴販賣海洛因,如果事實是花海洛因的錢卻買到FM2,這點何其重要,照說不用小永翻供,小鋼自己早該大聲嚷嚷了,何以悶不吭聲?小永翻供的時機很特別,何以小鋼的反應更奇怪,一副勉強配合演出的樣子?一審法院對小永的翻供說詞確有調查,不採信也有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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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2。(維基百科)
FM2。(維基百科)

二、小鋼的「不在場證明」,一、二審法院沒有查嗎?

(一)如果說小永在一審的翻供出乎小鋼意料,小鋼在二審的改口便是出乎所有人意料。不在場證明排除嫌疑的作用是最直接的,但小鋼在警察問的時候不說,檢察官問的時候不說,一審法官問的時候也不說,直到上訴二審才提起,實在是非常詭異的事。

(二)儘管如此,因為這項證據太重要了,二審法院還是進行調查。結果是小鋼固然有在103年10月22日上午去台中地檢署報到,但拒絕驗尿,佐以前面提到的第二個背景事實,台中地檢署到大湖福德廟車程不用10分鐘,所以小鋼先在台中地檢署報到、切結,再於9點半左右抵達大湖福德廟,客觀上並無障礙。換言之,小鋼所謂的不在場證明,實際上沒有確立或排除起訴事實的作用。

(三)小鋼的同居女友小儀作證說,103年10月22日台中地檢署的流程直到上午11點左右才走完。這話如果屬實,小鋼當然不可能在上午9點半跟小永見面。但是小儀這番說詞出現的時機有極不合理的遲延,又跟台中地檢署的紀錄不符——小鋼拒絕採尿,幹嘛待到11點——,更重要的是,小鋼、小永那天上午有見面的事,兩個人加起來講了7遍,現在竟然不交代理由就整桌翻了,所以二審法院不予採信,也是講道理、有憑有據的。相對於此,指責一、二審法官沒有詳查的人,若非昧於事實,就是別有居心。當然更可能是兩者兼具。

三、無罪判決是這樣生出來的

(一)「FM2抗辯」跟「不在場抗辯」是不可能同時成立的,因為前者以小鋼、小永確有見面為前提,後者根本否定兩人見面的事實。其實,光看小鋼在二審推出「不在場抗辯」,對小永的翻供根本不領情的表現,「FM2抗辯」被狠狠打臉,哪裡說得上疑點?更審法院容或同感,故以「不在場抗辯」作為判決基礎,再設法撇清小鋼、小永加起來說講了7遍的「有見面」。撇清的第一步是再度傳訊小永,讓他承認已經不記得那天的事。

(二)為了剷除小鋼、小永的說詞,更審判決理由六、(二)先質疑小永怎會剛好記得103年10月22日的事,六、(三)再指警察先做好小永的筆錄,拿給小鋼看,小鋼才會照著警察的提問回答;監聽簡訊內容不清不楚,是檢察官臆測小鋼、小永之間有毒品交易,拿小永的筆錄內容問小鋼,才「使被告供稱」合資向小丹購毒。整理成兩點,第一,更審法院認為小鋼在檢、警調查時只是附和小永的說詞,小永現在說不記得了,小鋼說的自然也不能當真。第二,小鋼、小永會那麼說,都是檢、警搞出來的,不是他們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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