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宏觀點:他的內心住著一班魔術師

2017-10-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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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判決─

被告、證人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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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鋼說他在警察局、地檢署都是隨口附和問話的人回答的,事實是他跟女友小儀103年10月22日早上在台中地檢署待到10點或11點多才離開,沒有在9點半賣海洛因給小永。

2.小永作證說跟小鋼合資買FM2,不是海洛因;見面時間應該是上午快10點,不大確定;錢交給小丹。之前跟檢察官說向小鋼買毒品,是因為別的事對小鋼懷恨在心。103年10月22日做了什麼不記得了。

法院認定:

1.小永104年4月23日警詢時,說跟小鋼買過好幾次海洛因,為何只記得103年10月22日這一次?很可疑。小鋼是照著警察、檢察官提示的小永筆錄說的,不是自己講的。

2.依通聯紀錄,小永那天傳簡訊給小鋼後就沒有再通話了,小鋼沒有回電確認交易時間、地點,所以不能證明他們有交易。

3.警察跟檢察官都是看到小永103年10月22日傳給小鋼的簡訊,就臆測他們有海洛因交易。而且小鋼是當天「下午」才跟藥頭小丹聯絡,所以檢察官臆測小鋼「上午」收到小永簡訊後就聯絡小丹云云,實在太扯了。

4.小鋼那天上午去台中地檢署報到,以女友喝酒、要自殺為由,切結一週後再報到採尿,待到10點多、11點多才離開,有採尿紀錄卡跟小儀的證述可證。
小永跟檢察官說他絕對沒有跟小鋼合資買海洛因,所以小鋼之前說有合資購買云云,就不是真的。小永說詞反反覆覆,不能作為不利於小鋼的認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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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兩個背景事實。第一,司法實務認為「合資或代購毒品」跟「販毒」是互斥的。如果認定被告是幫別人買的,只會構成幫助施用毒品罪,起訴事實1.就是如此。如果認定被告是跟別人合資,只會被追究自己的施用毒品犯行。

合資、代購的刑度與販毒相比,那可是天差地遠。第二,起訴事實2.的「大湖土地公廟」,全名是「大湖福德廟」,供奉福德正神,google地圖標示該處距離台中地檢署2.1公里,車程8到9分鐘。

辨明真相不需要舞弄法律術語,以下讓事實說話。

一、小永說103年10月22日買到的是FM2而非海洛因,警察、檢察官跟一、二審法官沒有查嗎?

(一)一審判決理由有說,小永是104年10月22日、審理中第二次作證才翻供的,警察跟檢察官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自然無從查起。

(二)一審法院有追問小永說的買到FM2的依據。一堆白粉是啥毒品,總得檢驗才知道,有檢驗就有紀錄,如果小永翻供所述屬實,找醫院一查就知道了,但小永立馬改口說沒看到檢驗結果。儘管如此,法院還是循著唯一線索追查下去,結果警察局回覆說那段時間根本沒有對小永驗尿,否定了小永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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