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WTO談判總統帶領義和團政府,對抗離岸風電八國聯軍

2017-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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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從政府角度來說,我一直都沒有變阿,是你自己外商有錯誤期待而已。甚至,可能認為,你們外國還不是很多國家導入價格、容量競標制度,我們今天台灣政府只有導入「容量遴選」制度,已經很仁慈的中庸之道了,我看你們外商,是吃台灣吃夠夠吧?但真正未變的是一直在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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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競標的藝術:傻傻分不清台灣遴選與歐洲競標不同的政府規劃團隊

這種可能的解釋,也不無道理可言。的確,表面上,可看到,第一、國外很多國家都已導入「限量」「競價」的離岸風電競標制度,而台灣僅有遴選而已;第二、名列台灣投資清單上的外商,也有參與這些外國的競標,且得標價格,都遠低於台灣的六塊錢;能源局對外商這麼好,難道錯了嗎?

當然錯了!而且錯很大!政府規劃團隊,完全沒有體會到外國政府在導入競標的「藝術」。若法律研究,單純只是看,「外國有,我們有,就對」這種簡單的翻譯過程,大概台灣也不需要律師事務所與法學教授了!只要有經濟、科技人智庫就好了!

藝術一、「誠實」地入法

外國政府在導入離岸風電競標,不是說隨隨便便透過「行政規則」,而應是有得到國會的支持。

或許對台灣智庫或不懂法制作業的政府來說,這哪有差,不就是法律加幾個字而已,最後還不是我們行政部門,高興怎麼定就怎麼定。是你們法律人太大驚小怪了!

的確這「形式」上看來,只有法律加幾個字,好像沒有什麼了不起。但重點就在,從這加幾個字,從局→部→行政院→立法院的這整個修法或立法過程,讓產官學研各界,都可以持續針對這一個fit迅速轉彎至競標制度,表示意見、凝聚社會共識。若這麼多人討論,最後還是入法了,你覺得,業者是否更能心服口服?台灣的民主運作結果,要終結我,我難道能不接受嗎?

藝術二、不溯及既往

為何在外國推競標,業者還是參與競標,但在台灣,一提競標,業者聞之色變?其因並非外商故意欺壓台灣政府,而是人家外國的競標,根本就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說,原本走FIT的,還是走FIT,但是從一定年期之後的新計畫,才會開始走競標制度。既然這樣,業者自然可以面對競標後的轉折,決定要不要投入;若其認為FIT的案子,就已經賺夠了,不想要去參與競標,就休息了;反之,就去參加,甚至三塊錢收購費率也願打願挨。

不過一樣的,政府可能會解釋說,反正我們補貼再生能源這一件事情,原本就是「給付行政」,是國家給恩惠,所以我高興今天給你多少,或我準備慢慢收傘,都是我政府的自由,老實說,業者的權益,頂多只是「少賺」,不太可能虧吧!我法律上,就算溯及既往,也一定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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