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WTO談判總統帶領義和團政府,對抗離岸風電八國聯軍

2017-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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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種可能的法律見解,最簡單的回答就是,若真的如此,為什麼你政府要遲到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才開始制訂FIT的補貼費率。陳水扁總統任內推動非核家園、綠能,最後還不是只能勉強在2003年逼台電推出一個一度電二塊的收購方案。若他只是簡單的給付行政事項,照道理,就用行政命令補助要點來做就好了,為什麼需要一部法律才可以做?一樣的道理,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全民健保,為什麼也需要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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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很簡單,就是因為這不是一般補助買節能家電的小補助案而已,而是這是「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顯然,綠能的推動,不是只有廠商被補貼獲利這麼簡單的事情,而是也涉及國家整體資源的重新配置,特別是,民眾要不要承擔會越來越沈重的再生能源附加費。這當然不是你政府行政部門一句話說,做或不做或怎麼做,就可以處理的。

況且相較於其他再生能源產業,對離岸風電外商來說,真的是無本生意?你今天突然跑出遴選要點,他只是「少賺、沒有損失」?還是根本「沒賺,只有損失」?外商在做投資決定時,就看到你們中華民國政府有這一張躉購費率表以及你們中華民國政府一直說,你們是幾乎抄德國EEG 2000的FIT制度。那FIT是什麼?只要你廠商可以通過行政申設管制的考驗,商轉後,就是給你這一個費率,不打折。所以我為了評估進入台灣這一個塊市場,事先也會投入做很多投資評估,設置辦公室,當地籌備單位員工的人事成本等等。

但你今天政府卻突然跟我雙手一攤,說:「對不起,太踴躍了,你們有些人,可能沒有辦法進來了;或要削減了」然後,接著假裝沒有談有人沒有辦法進來這一件事情,而是說:「反正也只是少賺而已」

一樣的道理,似乎可以適用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計畫被做航道而縮減開發範圍的情況。反正看起來有溯及既往,法規變動,但應該也只是少賺而已。

若政府保證我一定可以拿到一部份,當然業者或許勉強可以接受「少賺」。但看來遴選過程,若輸電容量不足,到底是,外商平均分攤(少賺)?還是可能有業者會被踢出去?但政府敢在遴選要點內,給這樣的承諾嗎?

藝術三、遴選項目,不是把國際經貿法下地雷的禁止強制在地化作法,全部抄進來這麼簡單而已

前兩個藝術,可說是形式上妝點門面的藝術,而這一個遴選項目,也是各國實際上在操作時,非常注意的「實質」面藝術。由於本人從2011年台灣導入太陽光電競標制度後,就一直致力於研究在同一時期導入的法國光電競標制度,及後續之離岸風電競標制度,也在國內多次會議分享法國離岸風電與自製率之關係。而國內近來討論的競標制度,也巧合地多以法國離岸風電競標,為台灣導入之案例。但台灣政府的規劃團隊,似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瞎子摸象」,恐讓我國八月的遴選規劃方向,成為世界的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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