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WTO談判總統帶領義和團政府,對抗離岸風電八國聯軍

2017-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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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競標制度的特色,到底在哪裡?前面兩個的形式要件(有法律、不溯及既往)是非常重要的方向,在此必須重申。其實法國的競標制度,有趣的地方是,一開始導入的原因,是配合二千年初期的電業自由化後,擔心若一切都訴諸電力市場,恐造成一些比較資本密集或比較昂貴的能源的發展困境。其實當初心中設想,適用的對象,其實是核能發電,但後來卻無意之間,因歐盟加入京都議定書以及一系列再生能源指令的立法,導致法國政府也將競標,適用於再生能源之用,包括:生質能發電、陸域風機、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等,迄今已經累積高達二十七次。從這樣的根本思考,就會發現,其實法國離岸風電競標制度的出發點,跟台灣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國的出發點,其實是促進產業發展結合能源轉型,發展再生能源之需求,兩者平衡兼顧。這跟我們台灣向來是對付業者、只有造成產業哀嚎的「價格競標」是不同。反而有一些初期難以透過FIT等機制鼓勵的再生能源,後續政府會轉用競標方式,促進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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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業者一定一頭霧水?什麼?你在亂講吧?競標怎麼可能對業者有利?但我們從法國在這些競標制度導入後,各開發案件循序漸進成長之情況,也可以知道這對於再生能源導入,有莫大之助益。而如何平衡用較低的價格,選入對國家有利的產業與技術?就是進一步遴選項目的藝術。

整體來說,法國競標制度內的遴選項目,有涵蓋比較相對客觀的價格因素,以相對比較偏向主觀的其他因素。若以離岸風電競標來說,客觀的價格,就佔了百分之四十。而其他則是工業影響與既有活動與環境之影響,相對主觀的因素,佔了百分之六十。

高銘志提供
高銘志提供

為何本文一再用「相對主觀」之用語,其原因在於針對「工業影響」與「既有活動與環境之影響」,法國在競標的規範內,也做了很多將主觀要素「客觀化」的條件。如,列舉滿足個別項目所需之子項目說明、甚至也提供計算公式與方程式。這也導致,離岸風電的競標資格文件,高達七八十頁以上。就是希望透過鉅細靡遺的項目,減少整個遴選過程中,過於主觀之因素介入之可能缺失。

簡單看完法國,我們回到台灣,問題在哪裡?根據評選作業規劃,國產化的「產業關聯效益」高達四十%,其中風機製造佔十五%、海事工程佔十%、水下機組八%、地方產業發展佔七%;「技術能力」佔三十%,其中建造能力佔十二%、運轉及維護規劃佔十%、工程設計佔八%。至於生態及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環境融合」佔十五%;財務健全及是否與國內金融相關的「財務能力」也佔十五%

台灣的規劃,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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