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WTO談判總統帶領義和團政府,對抗離岸風電八國聯軍

2017-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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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若連總統是法律人,都無法喚起涉及離岸風電的各部會,讓法律與國際經貿法,扮演重要的角色。台灣的法治國與國際經貿地位,恐怕岌岌可危。(高銘志提供)

作者表示,若連總統是法律人,都無法喚起涉及離岸風電的各部會,讓法律與國際經貿法,扮演重要的角色。台灣的法治國與國際經貿地位,恐怕岌岌可危。(高銘志提供)

數週前(8月27日)經濟部能源局舉辦離岸風電開發遴選說明會議,本應是單純之程序說明會議,卻戲劇性的以震驚國內外離岸風機開發業者之姿呈現於外。該場會議中,能源局提及將於年底前推出僅屬行政規則位階之遴選作業要點,就此本人曾有幸於「某段時間」提供相關之分析,並倡議諸多本應屬「為善」,但最後卻遭曲解成「為惡」之推動措施。故希望藉此機會,賡續指陳政府或相關智庫對於外國再生能源法制理解有誤與法制作業有更為謹慎之處,以避免對台灣離岸風電及其他再生能源推動之折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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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2(高銘志提供)
總統蔡英文。(高銘志提供)

遴選?強制價格競爭?競價?競標?純粹是開發商的誤解?

今年六月初,便有新聞提及:「在輸電量有限的前提下,外傳能源局修改躉購規則,要求設在國有地上的再生能源必須通過「遴選」與「容量分配」作業才能參與競標,且躉購費率以競標方式;廠商爭搶輸電容量額度,恐降低利潤,影響業者投資意願。」此消息一出,瞬間引發國內外業者之疑慮與反彈,就此,吳政忠政委及經濟部能源局亦迅速予以對外澄清說明。

吳政忠政委明確指出,面對技術上併聯容量不足之問題,台電會朝10GW方向努力,並進一步表示:「國內外廠商申請投資多達10GW,政府表示歡迎,但並未因此要改採競標制度。至於從海底上岸併聯的接點容量,台電規劃數量不足,林揆已指示台電要儘量滿足業者需求,台電也已朝10GW方向規劃。」由此方向,似已明確表示並無所謂「競標」亦無所謂「競價」或「遴選」,基本朝向符合饋網電價(Feed in tariff)下之架構,「只要你想裝,台電就應該買!」此一澄清說明一出,業者即受到相當鼓舞,原有之疑慮與反彈亦化為塵煙,隨風而逝,轉而專注於環評審查相關文件之準備。殊不知,最大意外,即在經濟部能源局「澄清說明新聞稿」中:「經濟部指出,離岸風電推動為能源轉型重要工程之一,絕無外界所說政策轉變之情事。…有關報載提到106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審定會新增修正國有地上之再生能源參與「遴選」及「容量分配」作業競價機制部分,主要針對國有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專區等特殊個案遴選之授權依據,並非針對現行潛力場址通過環評之離岸風電業者,爰並無報載「離岸風電要強制價格競標」之情事。…期創造離岸風電友善發展環境,達成2025年離岸風電設置3GW之政策目標。」從後段文字,其實經濟部能源局並未表示2025年一定併10GW,且排除離岸風電,進行遴選、競標之可能性,只是不進行「強制價格競爭」而已。這一點方向,其實與八二七引發離岸風電業者震驚的遴選說明會議,並無二異。

簡單說,經濟部能源局其實「始終如一」,一致地把離岸風電「遴選」與「容量分配」,放在規劃路徑上。所以不要跟太陽光電專區的遴選、容量分配混為一談;也不要與之前太陽光電的價格競標,混為一談。這一次,是「不涉及價格競爭之遴選」!故這恐怕是開發商自己一廂情願地誤解吧!

「文字遊戲」的能源轉型?政委一套、部會一套

從文字「轉換」之觀點,吾人必須肯認,經濟部能源局六月澄清說明新聞稿,的確未提到「不採」離岸風電遴選制度。也的確,在當時六月氛圍,離岸風電環評仍在醞釀,尚不知道離岸風電爭議有多大,且這把火,可能會一路燒到未來可能的海上變電站開發。但長年以來,早就有一個可限量、限價之太陽光電競標制度之先例在前,當真在六月初,從未想過將太陽光電競標的「限量」精神,適用於離岸風電上?難道僅是將「競標」二字,轉換為「遴選」,即可有助於能源轉型?

而更重要的是,開發商誤解的原因,在於經濟部能源局所釋放之訊息,與吳政忠政委所透露之訊息並不一致。吳政委明明說不會有競標,且不會限制併聯容量等,開發業者自然會相信這樣的訊息。

面對這樣資訊不對稱之情形,要相信哪一個?政委一套、部會又一套,到底要以誰為準?開發商看來是選擇相信高層,那也恐怕只是開發業者自己一廂情願的看法,看來又是業者自己投資風險分析不足以及對多方訊息解讀不週之疏失也!

立委也一套

外國開發商或許多來自歐洲內閣制國家,故低估了,我們台灣這種混合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國家,在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多頭馬車的複雜情況。

實際上在推動離岸風電的過程當中,即使執政黨內,也有多方利益角逐。到底是「綠能」優先?還是?是可持續思考的有趣問題。而立委也一套,扯綠能後腿發展的例子,除先前發生中國籍施工船之質疑,導致離岸風電發展延宕之事件外,去年12月5日電業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公聽會亦有一段幾乎無人注意到重要插曲。

照理說,開會當天應是討論電業法修法。故當時走入會場,針對這一份從來不在電業法過程有角色的「農委會」,竟在最後一場公聽會提出書面說明資料。更令人感到訝異的是,該內容只是與漁業補償有關,而不是涉及電業法內的任何制度(頂多勉強與促協金有些微關係),但卻還是放在會議資料內,真是耐人尋味。

電業法修正草案等案公聽會第二場(高銘志提供)
電業法修正草案等案公聽會第二場(高銘志提供)

面對這樣的意外突襲,由於各位專家的第一輪意見都早已準備好針對電業法修法評論,故根本無專家就此份資料發言。而我想說針對這一份資料,若未發言,似乎平白損失樹木的生命權,於是我在第二輪發言即針對此份文件內之漁業補償作了些許補充說明,未料卻引發主持人管碧玲委員指謫本人未考量漁民感受與利益,實感莫名異常。為何其與執政黨之立場不同?

離岸風電發展的障礙(高銘志提供)
離岸風電發展的障礙(高銘志提供)

國產化遴選,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其實對縱橫沙場多年的離岸風電老將而言,面對「法規變動」,也是稀鬆平常之事。本來就沒有保證你們這些公司投資一定賺錢。歐洲各國不也經常變動離岸風電的補貼制度的設計,如近年大量從饋網電價FIT制度,變動為「價差合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及「競標」等制度。

若照此邏輯,我們台灣政府導入「遴選」制度,何錯之有呢?其實這就是一種「真實與虛幻」的抉擇。歐洲國家的作法,即表明真實,直接修改「法律」且不溯及既往,若你願意,就來投資,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因此,在荷蘭有一度電台幣三塊的低價離岸風電競標結果,還是有廠商願意做;甚至四月,離岸風電開出破盤價,德國EnBW公司與丹麥的丹能集團(Dong Energy)以0元取得。而這種作法,就是秉持一種真實的訊息釋放核心精神,「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然而,台灣政府當前的作法,就是一種漸露真面目的虛幻,若講重話一點,就是偽君子。長年以來,政府一直將離岸風電補貼制度,單純以「饋網電價制度」包裝,一路以來,即讓社會各界誤以為,只要完成風機申設、商轉,就可拿到六塊之優渥收購費率。目前2009年通過的中華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的確只有提及饋網電價制度;而跟離岸風電在再生能源類別上相類似的陸域風機,也從來只有適用饋網電價制度。相較於2010年政府將太陽光電大量湧入,認為有大幅超過該年原訂目標量之爆量,造成政府隔年導入太陽光電競標之情況,對離岸風電2025只有3GW目標,卻有10GW的量,政府從頭到尾都是一種「欣然」「樂見」「多多益善」的心態。新政府在五二零上台後,也一再與各外商、外商機構、各界放話,大力支持離岸風電的決心!而外商也對政府的歡迎,展現自己的真心。即便在面對一路上一直殺出程咬金的不可思議規定,一再情義相挺。

先有面對台灣特殊漁業補償環境,突然蹦出農委會漁業補償要點,初期表示支持立場。而今年初電業法的促協金,又讓外商稍微錯愕,但至少不像日本商會公然批評電業法,而是仍對政府有一定的支持。後續,針對推動海上變電站的困境等等,甚至願意拿出更多資金,直接併入陸上變電站,抒解海上變電站容量不足困境。甚至,在面對全世界最難預測的環評及政策環評制度,也持續配合辦理。

真心換絕情!

然而這樣外商的「情義相挺」,政府或許會解讀成,我給你六塊優厚的收購費率,你還是有獲利空間的情況下,卻換來政府的仍待兌現之支票!外商情義相挺業已稍然鬆動,可看到在台灣耕耘多年對台灣較為瞭解的德商已看出虛幻的真實,先行撤案。接著又爆出交通部航道擴寬,導致彰化離岸風場遭切邊影響開發之議題。 當然最重要的導火線,讓外商忍無可忍的事件,恐怕就是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理事長何可申(Hakan Cervell)代表與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人員會談兩天後,竟然經濟部就跑出非常打臉商會的國產化遴選辦法倡議!

或許從政府角度來說,我一直都沒有變阿,是你自己外商有錯誤期待而已。甚至,可能認為,你們外國還不是很多國家導入價格、容量競標制度,我們今天台灣政府只有導入「容量遴選」制度,已經很仁慈的中庸之道了,我看你們外商,是吃台灣吃夠夠吧?但真正未變的是一直在變。

操作競標的藝術:傻傻分不清台灣遴選與歐洲競標不同的政府規劃團隊

這種可能的解釋,也不無道理可言。的確,表面上,可看到,第一、國外很多國家都已導入「限量」「競價」的離岸風電競標制度,而台灣僅有遴選而已;第二、名列台灣投資清單上的外商,也有參與這些外國的競標,且得標價格,都遠低於台灣的六塊錢;能源局對外商這麼好,難道錯了嗎?

當然錯了!而且錯很大!政府規劃團隊,完全沒有體會到外國政府在導入競標的「藝術」。若法律研究,單純只是看,「外國有,我們有,就對」這種簡單的翻譯過程,大概台灣也不需要律師事務所與法學教授了!只要有經濟、科技人智庫就好了!

藝術一、「誠實」地入法

外國政府在導入離岸風電競標,不是說隨隨便便透過「行政規則」,而應是有得到國會的支持。

或許對台灣智庫或不懂法制作業的政府來說,這哪有差,不就是法律加幾個字而已,最後還不是我們行政部門,高興怎麼定就怎麼定。是你們法律人太大驚小怪了!

的確這「形式」上看來,只有法律加幾個字,好像沒有什麼了不起。但重點就在,從這加幾個字,從局→部→行政院→立法院的這整個修法或立法過程,讓產官學研各界,都可以持續針對這一個fit迅速轉彎至競標制度,表示意見、凝聚社會共識。若這麼多人討論,最後還是入法了,你覺得,業者是否更能心服口服?台灣的民主運作結果,要終結我,我難道能不接受嗎?

藝術二、不溯及既往

為何在外國推競標,業者還是參與競標,但在台灣,一提競標,業者聞之色變?其因並非外商故意欺壓台灣政府,而是人家外國的競標,根本就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說,原本走FIT的,還是走FIT,但是從一定年期之後的新計畫,才會開始走競標制度。既然這樣,業者自然可以面對競標後的轉折,決定要不要投入;若其認為FIT的案子,就已經賺夠了,不想要去參與競標,就休息了;反之,就去參加,甚至三塊錢收購費率也願打願挨。

不過一樣的,政府可能會解釋說,反正我們補貼再生能源這一件事情,原本就是「給付行政」,是國家給恩惠,所以我高興今天給你多少,或我準備慢慢收傘,都是我政府的自由,老實說,業者的權益,頂多只是「少賺」,不太可能虧吧!我法律上,就算溯及既往,也一定站得住腳!

針對這種可能的法律見解,最簡單的回答就是,若真的如此,為什麼你政府要遲到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才開始制訂FIT的補貼費率。陳水扁總統任內推動非核家園、綠能,最後還不是只能勉強在2003年逼台電推出一個一度電二塊的收購方案。若他只是簡單的給付行政事項,照道理,就用行政命令補助要點來做就好了,為什麼需要一部法律才可以做?一樣的道理,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全民健保,為什麼也需要一部法律?

背後很簡單,就是因為這不是一般補助買節能家電的小補助案而已,而是這是「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顯然,綠能的推動,不是只有廠商被補貼獲利這麼簡單的事情,而是也涉及國家整體資源的重新配置,特別是,民眾要不要承擔會越來越沈重的再生能源附加費。這當然不是你政府行政部門一句話說,做或不做或怎麼做,就可以處理的。

況且相較於其他再生能源產業,對離岸風電外商來說,真的是無本生意?你今天突然跑出遴選要點,他只是「少賺、沒有損失」?還是根本「沒賺,只有損失」?外商在做投資決定時,就看到你們中華民國政府有這一張躉購費率表以及你們中華民國政府一直說,你們是幾乎抄德國EEG 2000的FIT制度。那FIT是什麼?只要你廠商可以通過行政申設管制的考驗,商轉後,就是給你這一個費率,不打折。所以我為了評估進入台灣這一個塊市場,事先也會投入做很多投資評估,設置辦公室,當地籌備單位員工的人事成本等等。

但你今天政府卻突然跟我雙手一攤,說:「對不起,太踴躍了,你們有些人,可能沒有辦法進來了;或要削減了」然後,接著假裝沒有談有人沒有辦法進來這一件事情,而是說:「反正也只是少賺而已」

一樣的道理,似乎可以適用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計畫被做航道而縮減開發範圍的情況。反正看起來有溯及既往,法規變動,但應該也只是少賺而已。

若政府保證我一定可以拿到一部份,當然業者或許勉強可以接受「少賺」。但看來遴選過程,若輸電容量不足,到底是,外商平均分攤(少賺)?還是可能有業者會被踢出去?但政府敢在遴選要點內,給這樣的承諾嗎?

藝術三、遴選項目,不是把國際經貿法下地雷的禁止強制在地化作法,全部抄進來這麼簡單而已

前兩個藝術,可說是形式上妝點門面的藝術,而這一個遴選項目,也是各國實際上在操作時,非常注意的「實質」面藝術。由於本人從2011年台灣導入太陽光電競標制度後,就一直致力於研究在同一時期導入的法國光電競標制度,及後續之離岸風電競標制度,也在國內多次會議分享法國離岸風電與自製率之關係。而國內近來討論的競標制度,也巧合地多以法國離岸風電競標,為台灣導入之案例。但台灣政府的規劃團隊,似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瞎子摸象」,恐讓我國八月的遴選規劃方向,成為世界的大笑話!

法國競標制度的特色,到底在哪裡?前面兩個的形式要件(有法律、不溯及既往)是非常重要的方向,在此必須重申。其實法國的競標制度,有趣的地方是,一開始導入的原因,是配合二千年初期的電業自由化後,擔心若一切都訴諸電力市場,恐造成一些比較資本密集或比較昂貴的能源的發展困境。其實當初心中設想,適用的對象,其實是核能發電,但後來卻無意之間,因歐盟加入京都議定書以及一系列再生能源指令的立法,導致法國政府也將競標,適用於再生能源之用,包括:生質能發電、陸域風機、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等,迄今已經累積高達二十七次。從這樣的根本思考,就會發現,其實法國離岸風電競標制度的出發點,跟台灣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國的出發點,其實是促進產業發展結合能源轉型,發展再生能源之需求,兩者平衡兼顧。這跟我們台灣向來是對付業者、只有造成產業哀嚎的「價格競標」是不同。反而有一些初期難以透過FIT等機制鼓勵的再生能源,後續政府會轉用競標方式,促進其發展。

看到這裡,業者一定一頭霧水?什麼?你在亂講吧?競標怎麼可能對業者有利?但我們從法國在這些競標制度導入後,各開發案件循序漸進成長之情況,也可以知道這對於再生能源導入,有莫大之助益。而如何平衡用較低的價格,選入對國家有利的產業與技術?就是進一步遴選項目的藝術。

整體來說,法國競標制度內的遴選項目,有涵蓋比較相對客觀的價格因素,以相對比較偏向主觀的其他因素。若以離岸風電競標來說,客觀的價格,就佔了百分之四十。而其他則是工業影響與既有活動與環境之影響,相對主觀的因素,佔了百分之六十。

高銘志提供
高銘志提供

為何本文一再用「相對主觀」之用語,其原因在於針對「工業影響」與「既有活動與環境之影響」,法國在競標的規範內,也做了很多將主觀要素「客觀化」的條件。如,列舉滿足個別項目所需之子項目說明、甚至也提供計算公式與方程式。這也導致,離岸風電的競標資格文件,高達七八十頁以上。就是希望透過鉅細靡遺的項目,減少整個遴選過程中,過於主觀之因素介入之可能缺失。

簡單看完法國,我們回到台灣,問題在哪裡?根據評選作業規劃,國產化的「產業關聯效益」高達四十%,其中風機製造佔十五%、海事工程佔十%、水下機組八%、地方產業發展佔七%;「技術能力」佔三十%,其中建造能力佔十二%、運轉及維護規劃佔十%、工程設計佔八%。至於生態及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環境融合」佔十五%;財務健全及是否與國內金融相關的「財務能力」也佔十五%

台灣的規劃,問題在哪?

第一、台灣的規劃,幾乎全部是主觀條件,且很多流於喊價;相對而言,法國至少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客觀要件。

第二、台灣的條件,幾乎將國際經貿法上禁止強制在地化的清單,通通都抄進來了;相對而言,法國僅有採取幾個項目而已。

第三、台灣的條件,其實具體化下來,根本不知道還有什麼具體子項目;相對而言,法國的競標需求規劃,詳細列舉什麼項目,要填寫什麼東西,用什麼證據去證明,相對客觀許多。

台灣的規劃,如此粗糙,也無怪乎,一下子就引發外商的大幅反彈。人家可是見過外國各種競標大風大浪的人,當然也很容易,就看破你台灣政府要玩的小把戲。就算台灣政府,把遴選,再改為「選擇」、「甄選」,本質就是一種競標。換文字,不過是文字遊戲罷了。

藝術四、競標所保護的本土產業,至少要有基本

技術與資金

法國競標制度,如何幫本土產業,我們可以看到基本上,就是把本土產業最容易失分的「價格」,降低其比例,增加、拉高一些法國本土廠商比較容易得分的項目,特別是因地緣關係而比較容易發展的項目。若這某一個產業,本身就是扶不起的阿斗,就算在怎麼設計,應該也無法與具有價格優勢的廠商抗衡。因此,法國離岸風電競標,眾人皆知,在第一期,便是要扶植Alstrom,而近來的漂浮式風力,則有Eolfi。這些廠商,基本上均具有一定之技術條件與資金能力,再加上地緣關係,容易在政府設計之競標制度需求規範中勝出。

那台灣目前的現況呢?回想當初在2011年推動千架海陸風機計畫時,就引發激烈的討論,特別是,很多專家討論到,台灣自己在陸域風機的技術與募資、資金能力不行,一下子就要跳到離岸風機,根本就是一種「不會跑步,就要飛」的作法。至少要先解決目前為何陸域風機,僅有英華威一家獨霸的局面,甚至透過此一過程,先解決技術、資金門檻,比離岸風電相較起來較低的領域,先扶植幾家本土民間公司進行陸域風電開發以及技術等。

台灣本土離岸風電業者,過去也早就長年奔走資金,並一直呼籲政府應該要推動相關之政策性融資與信保機制,協助業者取得相關資金。從去年政黨輪替後,也一再奔走。但我們看到,在這一塊,政府似乎只是一直將責任推給金管會或其他單位,並希望導入民間資金處理,即便中間協調公股銀行,偶有佳音,但一直看不到持續永續的承諾。這樣到底有沒有辦法在遴選過程當中,協助台灣本土產業勝出,不無疑問。台灣過去陸域風機無法帶動本土開發商,原因之一,無非是我們台灣的本地銀行不願意融資在這項投資,而外國廠商,船堅炮利,帶著外國的技術與資金一起進軍台灣。針對這老問題,政府想要急就章透過「遴選」處理,恐怕是緣木求魚!德國坦克,已經靠資金、技術獨霸台灣陸域風電市場;離岸風電,為何政府覺得不提供法定低利貸款與信保機制保護本土產業,單靠單薄的遴選,這次會有勝算嗎?

難道政府在研擬遴選辦法時,完全沒有想到,或者甚至沙盤推演一下,最後他想要「圖利」的本土廠商,真的有辦法在這些評分項目中勝出?難道台灣政府要遴選委員們,一起宣示「愛國、愛台灣」,胡亂填寫評分表嗎?

藝術五、配合歐盟共同市場、國際經貿法之藝術

有人或許會說,我們好像看到世界上已經有很多國產化或自製率的案例,如知名的加拿大安大略太陽光電最小自製率要求案(分別有百分之二十五、五十、六十),在這些案例中,其實也不用這麼大費周章地類似法國做這麼複雜的競標設計,來保護本土產業。這原因無非有他,就是因為歐盟內部也有一個跟國際經貿法相比擬,甚至更嚴格的「歐盟共同市場自由貿易規範」之束縛,因此,各會員國若要藉機耍一些保護主義的小手段,自然不能太過粗糙,必須細膩很多。

況且,近來紛爭解決小組,對於加拿大安大略案當中,在判斷是否構成補貼暨平衡協定之「受有利益」之觀點,採取相當刁難控訴方的看法:「是否受有利益,應比較FIT契約之報酬率,與相關平均資本成本。但是因為日本及歐盟所提供之資訊,無法計算此一價格,爭端解決小組因此認定系爭措施未違反補貼暨平衡協定之規定。」這樣看來,台灣的遴選作法,比較可以逃過一劫嗎?

義和團有辦法對抗國際經貿法航空母艦?

目前台灣政府的作法,就彷彿讓人回想到清末義和團對抗八國聯軍的場景。而當然現在已經到了這種相對法制文明的時代,遇上的,就是世界各國採取的「法律」武器,特別是本案會涉及的重量級,恰巧涉及蔡總統專業的國際經貿法制。而當然到底會不會走到這一步,本文也在此分析可能性。

首先,就提起意願上,本文認為外國應該有強烈的意願。理由無他,在歐洲當前離岸風電價格都已經殺到見血的的情況下,歐盟肯定會希望幫離岸風電找出路。而又剛好遇到價格吸引人的台灣,當然有積極開拓台灣市場的契機。而台灣政府在這幾年,先把外商騙來,再來扁他的作法,也更加深了提告的意願。最後,這樣大辣辣地導入保護本土產業的遴選機制,甚至一再放話百分之七十自製率要求等,剛好是絕佳的證據。

那歐盟或相關國家若當真提告,是否有勝算?若以之前紛爭解決小組對於「受有利益」的觀點,顯然這一點在離岸風電上,太容易證明了。一來,就是台灣提供的離岸風電六塊費率,還沒發展,就已經被批為「喪權辱國」;二來,若以國際離岸風電的價格來看,台灣的數字偏高,也是相當容易證明的。而更重要的是,歐盟或許在上次對抗安大略的法律案內,舉證不足而敗陣,歐盟肯定在前案學到很多教訓,絕對不會讓本案重蹈覆轍。台灣政府義和團,真的有辦法對抗國際經貿法航空母艦嗎?

法學博士總統,拯救不了無視法律的義和團?

雖然本文標題,看似總統知情下,推動這些制度,但以總統公務繁忙,恐怕完全不知道這一件事情。且若知道這一件事情,對於政府義和團的作為,恐怕也會再次震怒!

然而,對外商或外國人來說,不會瞭解到這麼多細節。對外商來講,他看到的是什麼?

一個五二零上台後一直宣示台灣要能源轉型、非核家園的總統,怎麼可能不知道離岸風電的推動措施?

一直接見各國再生能源產業或外辦商會的討論再生能源的總統,怎麼可能不知道他領導的政府到底在細節內制訂了多少魔鬼?以及一變再變的法規?

身為黨主席的總統,不知道他一方面在講能源轉型,但黨內同仁,一直想要藉機乍取離岸風電發展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針對扶植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如此策略化的「遴選」「自製率」主題,根本就跟總統國際經貿談判專業緊密結合,幕僚會讓總統完全置身事外?

這些訊息,似乎均會讓外界或外商懷疑,總統是整件事情的共謀者,甚至是主導者!

若連總統是法律人,都無法喚起涉及離岸風電的各部會,讓法律與國際經貿法,扮演重要的角色。台灣的法治國與國際經貿地位,恐怕岌岌可危。若本案正式提交WTO紛爭解決小組且順利成功,也算是另類的台灣之光吧!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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