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求都更須2分之1私地主同意 林欽榮:閹割政府權力

2017-09-0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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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認為,都更條例草案規定都更要有2分之1私有地主同意,是閹割政府權力。(資料照,王彥喬攝)

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認為,都更條例草案規定都更要有2分之1私有地主同意,是閹割政府權力。(資料照,王彥喬攝)

內政部正在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4日表示,草案中規定公辦都更須經2分之1私地主同意,他憂心會拖延公辦都更的進度,建議應該刪除。林欽榮說,設定私地主同意比例,是在閹割政府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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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欽榮指出,公辦都更過去無特別規定同意比例,但這次修法加上私地主同意比例2分之1,無疑是在閹割政府行使公辦都更權力,「這樣公辦都更根本推不下去。」

為保障住戶權益,草案針對都更條例第36條俗稱「強拆條款」提出修正,根據草案內容,未來住戶提出行政救濟,在判決未出爐前,政府不可代拆房屋。

對此,林欽榮不禁抱怨,「有人去提告,我什麼都不能做,也不能去拆耶,這樣要都更做什麼?」代拆是都更最後一哩路,應該強調正當性、合法性、程序性,不是把政府義務限縮。林欽榮說,代拆是政府的義務,如果限縮政府的權力,台灣沒有人會願意做都更。

林欽榮表示,現行都更母法未明定都更會審議權責,遭不同意戶提起行政訴訟就會被推翻,缺乏穩定性。他說,民眾仍有提出行政救濟的權利,但卻連都更會的專業決定一起推翻,他舉醫療糾紛時為例,法官會去請教醫療專業,「請問永春都更有來請教過我們嗎?」

林欽榮表示,現在《建築法》規定是取得建照、拆照就有權去拆,但前提是要有土地同意書,現行規定是必須達到3分之2同意門檻,且要經過都審程序包括公聽、公證,這是法律設計的邏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在永春都更案敗訴,林欽榮說,憲法雖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財產權是落在集居、共居環境的架構中,財產權應該也要同時衡量其他人共存的結構,林欽榮說:「我不能接受99.2%都還能夠被判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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