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論彰銀案的「法理」與「實務」

2020-10-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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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彰化銀行的經營權爭議,不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資料照,郭晉瑋攝)

筆者認為彰化銀行的經營權爭議,不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資料照,郭晉瑋攝)

近期有不少學者跳出來分析最高法院近期對彰銀經營權爭議的判決,認為高等法院在二審更審判決的法律適用與提出的解除條件上不可行,這些學者的批評在法理上「言之成理」,也確實點出現行證交法與公司法有不合時宜之處,但卻忽略實際運作,導致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卻有悖於該爭議在實務上運作上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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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有二審更審的判決,是肇因於馬政府時期張盛和財長的政策改變,導致台新金權益受損,才有整起爭議的產生,而對於當事人來說,在法理上該契約是否為「表決權拘束性契約」對台新並非重要,重點是,財政部是否勇於承擔政策反覆對民間損害所應負起賠償責任。

無論這些法律系教授在解除條件打轉,言之鑿鑿認為政府不可能編列預算去買回台新手上的彰銀持股,以致該契約有違善良公俗而無效。但事實上是,財政部不僅不用編列預算,在今年彰銀改選的時候,早已動用公股資源,包括中華郵政、台灣菸酒與台銀、土銀、中小企銀買進彰銀持股,光是今年增加的11.92%持股(中華郵政6%,台銀土銀中小企銀各1.2%,台灣菸酒2.32%),依當時彰銀市價平均21塊換算市值就達250億左右。

亦即,最高法院提出的解除條件之一「台新金並非彰銀最大股東」,不管是財政部本身從的12.19%加上這11%實際上早已超越台新金的22.55%成為彰銀內部最大股東,也因此在實務上,我們不僅看不到財政部有編列預算之需求,也會發現財政部為了避免此解除條件在搶奪經營權的情況下變得實際上有效,「技術性」的由其他公股買進彰銀持股,以達爭奪經營權之目的,又能規避法院判決。

20200619-彰化銀行今舉行股東會.彰銀工會成員也在股東會現場舉著「台新請放手、彰銀向前走」的扇子。(柯承惠攝)
彰化銀行6月19日舉行股東會,彰銀工會成員也在股東會現場舉著「台新請放手、彰銀向前走」的扇子。(資料照,柯承惠攝)

也因此,彰銀經營權爭議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關乎於政府政策更迭所致使民間業者損失,所應負起的政治責任問題。從該起經營權爭議的歷史進程看來,政府所能採定的立場是:一、承認當年透過邀約吸引民間注資拯救彰銀呆帳有錯,或者是二、承認馬政府從台新搶奪手上彰銀經營權的政策並非恰當。但事實上,政府並不按照法院判決行事,執意上訴導致該起爭議綿綿無絕期,說穿了即是不敢面對此政治責任的歸屬,並透過上訴來表現出政府理直氣壯的樣子,一如當今政府執政樣貌。

因此,無論是再有幾位教授來批判高等法院的判決,都無從面對彰銀案在「法理」及「實務」上的差距,更不能替政府錯誤政策開脫。而面對「表決權拘束性契約」效力這種法界中看法不一的理論爭議,這些法學教授該做的是要求立法機關去制定更適合公司運作的法律,而非要求受害的民間業者不去爭取他的權利,此為彰銀案「法理」與「實務」的矛盾所在,可惜這些教授並未看清本事件的真正樣貌。

*作者在民營金擔任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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