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女模命案》最高法院一理由駁回上訴 嫌犯程宇確定逃死

2020-10-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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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程宇被控以拍攝廣告為由,誘騙一名女子於荒廢商場的地下室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蔡親傑攝)

嫌犯程宇被控以拍攝廣告為由,誘騙一名女子於荒廢商場的地下室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蔡親傑攝)

程宇被控犯下南港女模命案等,二審認為程宇犯行未達人權兩公約所指的最嚴重罪行,維持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最高法院15日駁回程宇與檢方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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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程宇上訴主要爭點在於量刑,但二審就量刑已有囑託鑑定及調查,並就量刑事由逐一詳細說明,程宇指摘調查未盡、檢察官指摘量刑過輕,都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因此予以駁回。

程宇帶陳女至荒廢商場性侵得逞

程宇被控於民國105年12月間,以拍攝咖啡館宣傳照片與廣告為由誘騙一名女子外出,在台北市南港區萬象大樓地下室的荒廢商場性侵得逞。

106年2月間,程宇以梁姓女友臉書(Facebook)帳號聯絡另名23歲陳姓女模,以拍攝宣傳照為由提出邀約。當年3月1日,程宇將陳女帶到萬象大樓地下室性侵,再以背包背帶勒斃陳女,並盜刷陳女信用卡、帶走手機等財物。檢方起訴求處死刑。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107年7月間宣判,就殺害陳姓女模部分,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性侵另名女模部分,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使女子致命方式是阻斷呼吸使其窒息,手段非特別殘暴」

一審指出,與以藥劑、凶器犯強制性交案相比,程宇犯罪情節並非最重,且是突遇被害女子尖叫才動念殺人,目的僅在防止犯行敗露,且事屬突發,應非原來犯罪計畫的一環,且使女子致命的方式是阻斷呼吸使其窒息而亡,手段尚非特別殘暴,未達罪無可逭地步,因此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二審審酌,人權兩公約已國內法化,程宇犯行未達最嚴重犯罪情節,且司法心理鑑定報告結論認為,程宇在高度外控監督環境之下,可降低侵犯及攻擊他人可能,因此認為程宇未達判處死刑必要,因此仍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檢察官、程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15日駁回上訴,程宇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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