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3日將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來兩岸新協議,都須經過「4+2」的法定溝通程序。據了解,政院釋出善意,在協議簽署前,若立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可要求談判團隊與陸方交涉;若最後立院審議未通過,必須與陸方重啟談判。不過,民間版的公開協商策略等要求,由於事涉談判結果,政院未讓步。
行政院昨天由財經政務委員鄧振中召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審查會議,並初步達成共識,採4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以及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行政院下午已和陸委會、法規會官員進一步敲定草案的文字,並將由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於傍晚赴國民黨中央,向國民黨立委說明草案內容。
相關官員表示,政院在條例上釋出若干善意,包括協議簽署前,立法部門認為某些地方要修改,可要求行政部門與陸方交涉,徵得陸方同意即可調整;若是在兩岸協議簽署後,國會審議不通過,行政部門須與陸方重啟談判。
4階段對外溝通機制是將國民黨團提出的4階段監督機制法制化:在「議題形成」時,行政部門須向立法院報告;在兩岸展開「業務溝通」時,立院隨時可要求行政部門報告或索取資料,也可舉辦公聽會;在「協議簽署前」,應向立院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可能效益及後續推動方式;「協議簽署後」,必須送立院審查或備查。
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則是由行政院團隊先行提出整體評估報告後,然後再送國安單位審查;換句話說,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也一併將國安審查機制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