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同股東會之亂惹怒金管會,開鍘不得自辦股務

2020-07-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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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嚴重影響股東行使權益,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因此依法處份不得自行辦理股務。(資料照,郭晉瑋攝)

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嚴重影響股東行使權益,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因此依法處份不得自行辦理股務。(資料照,郭晉瑋攝)

儘管大同股東會在半個月前就已落幕,相關爭議卻仍持續延燒。金管會今(14日)宣布,大同公司嚴重影響股東行使權益,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因此依法處份大同不得自行辦理股務,這也是金管會針對企業開鍘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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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官員指出,昨天收到大同陳述意見的回函,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後發現,大同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

因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做出糾正處分,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亦即大同未來必須委託券商,或是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強調,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必須保持中立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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