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染愛滋被國防大學退學,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2017-06-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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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吳姓學生質疑自己因感染愛滋,被歧視退學,最高行政法院今(16)將全案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圖為復興崗國防大學政戰學院。(資料照)

國防大學吳姓學生質疑自己因感染愛滋,被歧視退學,最高行政法院今(16)將全案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圖為復興崗國防大學政戰學院。(資料照)

原就讀國防大學的吳姓學生向衛福部申訴,質疑其患愛滋病遭歧視被校方退學。衛福部處分支持吳生,要求國防大學三個月內應恢復吳生的「就學機會」或「和解,進行改善」,國防大學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審勝訴。衛福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16)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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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在2013認定吳生的德行考核未達基準,且吳生逾期未提出申訴,退學行政處分確定。吳生後來質疑自已患有愛滋病遭歧視被退學,向衛福部申訴,衛福部受理後認為歧視成立,處分國防大學3個月內須恢復吳生就學機會或和解改善。國防大學不服衛福部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國防大學勝訴,認為吳生在退學處分部分,救濟途徑已完成,因吳生逾期且未合法提出申訴,已使退學成為確定事項,無法改變。衛福部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則指出,行政處分應予明確。衛福部對國防大學的處分「恢復吳生就學機會」,並非恢復就學。而「機會」兩字並不明確,有多種可能,不限於撤銷或變更退學處分,應該查明。事實部分也應該調查清楚,吳生是否確實因違反德性考核應被退學,或者退學有可能和因感染愛滋遭歧視有關。此外,若退學處分為違法,應由國防大學或國防部做出撤銷,衛福部應僅能就歧視部分,要求改善,因此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吳生在2013年被國防大學退學,衛福部認為國防大學是因吳生罹患愛滋病後在校受歧視遭退學,大動作捍衛其就學權利。衛福部疾管署槓上國防大學,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對國防大學開罰100萬元,也寫下歷年來歧視愛滋病患開罰金額最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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