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爆經營權之爭 邵之雋:股東適格性無法由公司決定

2020-06-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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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表示,大同案顯示出公司股權制度結構性的盲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利益太大,但是在上面動手腳的成本太低。圖為在大同股東大會場外舉布抗議的民眾。(蔡親傑攝)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表示,大同案顯示出公司股權制度結構性的盲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利益太大,但是在上面動手腳的成本太低。圖為在大同股東大會場外舉布抗議的民眾。(蔡親傑攝)

大同經營權之戰鬧得沸沸揚揚,公司派祭出「刪股東投票權」的霹靂手段,造成市場譁然。對此,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了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若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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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股權制度結構性的盲點,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長邵之雋30日在臉書有感而發地表示,「很多人問我大同案。其實不管是黃國昌也好,林郭文艷也罷,我都不認識。簡單來說我對大同案就是兩個字:無感。」但是大同案顯示出公司股權制度結構性的盲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利益太大,但是在上面動手腳的成本太低,所以什麼怪事都可以在股權爭奪案中發生。

「法律上有資格疑義,最好是由國家機器決定」

邵之雋進一步指出,問題癥結在股東會議事處(不管是自辦股務還是股務代理)怎麼有資格可以認定股東的適格性。從資合的角度來看,股東權在公司應該是至高無上的,適格性與否沒辦法由公司決定,又不是在演少林足球中謝賢的橋段。

邵之雋認為,如果在法律上有資格疑義,最好是由國家機器決定。也就是說,股東會上應該所有股權都要被計算。如果適格性有疑義,不管在股東會前後,應該得由利害關係人(其他股東?)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才合理。而股權適格性爭議也應該適用簡易程序,讓公司運行能盡快回到常軌。

邵之雋語重心長地說,希望立院諸公能在大同案中能看到這個癥結問題,透過修法把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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