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1:這是目的正確的應用程式嗎?
開發的目的,確有必要嗎?
是的,必須開發它以挽救生命(+)。
不,有更好的解決方案(–)。(按 : 跟蹤自然人的行動軌跡是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的權利,除非目的是為了挽救生命,並且沒有更好的辦法,而且有法令的依據,否則不應開發這種軟體。)
開發軟體與否,其與嚴重性的程度是否相稱?
是,情況的嚴重性證明了潛在的負面影響(+)。
不,潛在的負面影響與情況(–)不成比例。(按 : 即使開發追蹤程式確實是為了挽救生命,並且沒有更好的辦法,但必須確定負面情況已經很嚴重,並不得不為。)
開發的跟蹤軟體是否有效、及時、受歡迎和準確?
是的,有證據表明它將奏效,及時,會被足夠的人採用並產生準確的數據和見解(+)。
不,它不能很好地工作,太晚或太早才可用,將不能廣泛使用,並且可能會收集具有誤報和/或誤報(-)的數據。(按 : 如果開發出來的軟體,大家不愛用,甚至拒絕使用,或本身就是一個不高明的軟體,其不能即時準確地反映現況。成事不足,可能敗事有餘,會有被人竊用之虞。那麼,也沒開發的必要。)
原則2:此應用程式的開發方式正確嗎?是暫時的嗎?
是的,有一個明確且合理的日期將停止(+)。
不,它沒有定義的結束日期(–)。(按 : 開發一個追蹤軟體 ,必須要有確實的期限,在開發目的達成或消失,就要關閉這個軟體,不能無限期延用。)
被追蹤者是自願安裝這個監視自己行動的軟體嗎?
是,下載並安裝(+)是可選的。
不,這是強制性的,並且可能因不遵守規定而受到處罰(–)。(按 : 沒有人願意自己的行動被跟蹤,除非可能造成公共衛生的危害,經由政府正式的命令規範必須遵守。 )
是否需要同意?
是的,人們可以完全選擇共享哪些數據以及何時共享數據,並且可以隨時更改它們(+)。
不,默認設置是始終共享所有內容,並且不能更改(–)。(按 : 開發這個追蹤軟體所獲得的跟蹤數據,可以無限上綱的被使用,將傷害被跟蹤者的個人隱私。跟蹤的換為和跟蹤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被跟蹤的目的就可以了,應該提供開放的條件讓被跟蹤著有所選擇。比如被隔離者,其被跟蹤的範圍應該是他離開他的住家之後,他在住家裡個人的行動應該不被跟蹤)。
數據是否保密並保留用戶的匿名性?
是,數據是匿名的,僅保留在用戶的電話上。僅在存在接觸危險的情況下才通知其他已聯繫的人,而不是通知來自誰或何處。使用諸如「差異隱私」之類的方法來確保這一點。網絡彈性高(+)。
不,由於收集和「集中存儲」的數據水平,數據是(可重新識別的)。(按 : 被追蹤的人是誰,大家都看得見嗎?軟體沒有設定「差異隱私」來區隔不同的被追蹤者,用來保護大多數人的隱私嗎?)
原則3:此應用程式的功能充分嗎? (相關報導: 鄭春鴻觀點:忘了韓國瑜吧!還有更重要的事 …… | 更多文章 )
用戶可以刪除數據嗎?•是的,他們可以隨意這樣做;所有數據將在終點(+)刪除。•不,沒有數據刪除的規定,也不保證可以刪除(-)。(按 :這個追蹤軟體的數據一旦儲存,如果當事人被追蹤的理由有所變更,自己不能主動更新嗎?被跟蹤的理由,並不是經法院判決的「犯罪事實」,當事人不能刪除不對或不適切的數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