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關於通姦除罪化

2020-06-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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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片截自YouTube)

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片截自YouTube)

司法院109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即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之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而民國91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通姦罪作出合憲解釋,於此作了變更解釋。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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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對通姦罪之構成要件認定採極嚴格證據主義,即要有所謂「性器關之結合」作為依據,因此導致時有遇到採證上之困難;常有抓姦者遇到「蓋棉被、純聊天」之雙方,卻苦無直接通姦行為或證據,從而造成法官作出對自己都無法認同之判決,也成為民眾茶餘飯後之笑譚。

司法院臉書自製梗圖說明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帶來的疑慮。(取自司法院臉書)
司法院臉書自製梗圖說明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帶來的疑慮。(取自司法院臉書)

通姦罪無法定義婚姻忠誠 反成威脅配偶武器

事實上,通姦罪的規定實際上並無法強迫配偶對於婚姻忠誠,更無法保障婚姻關係的美滿幸福。甚至於經常由相對配偶方作為威脅通姦人之武器,或聲明財產或子女監護權之獲利品,至為不宜;而以通姦強求對方履行日後夫妻日後忠誠義務更無此必要。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有限;因為婚姻係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非歸諸於刑罰之罰責。

本件解釋部分大法官仍有不同意見,社會大眾看法分歧,如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同婚案通過般,惟法制時有帶動社會價值的變動與調整。在通姦罪除罪化後,相對配偶方並非對通姦者完全束手無策;如民法第1052條相關判偶判決離婚之請求、或第1056條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之主張,仍然得以行使;民事權利地位,乃相形日趨重要,未來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項目即民法第195條權利請求範圍,亦得研議配合增訂之。司法院解釋通過通姦除罪化後,夫妻相處倫理之道重,將心定位與詮釋。現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已將通姦除罪化,連中國大陸亦然。臺灣通姦除罪化能順運世界潮流因運調整,所謂「法與時轉則治」,值得肯定。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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