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諷刺「性」的台灣媒體

2020-06-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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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已多次發生,公開報導公眾人物的性生活而遭到批評的事件,但他人的性是一種被保障的隱私權,期許媒體業者更有同理心與敏感度。(資料照,美聯社)

台灣媒體已多次發生,公開報導公眾人物的性生活而遭到批評的事件,但他人的性是一種被保障的隱私權,期許媒體業者更有同理心與敏感度。(資料照,美聯社)

日前(6/3)某週刊刊載了某位網紅youtuber的性生活,引起眾多讀者撻伐,認為不應該將性生活公開報導。許多人在社群媒體公開抨擊該週刊,而刊載當事人性生活的媒體,也道歉並下架所有與當事人相關的報導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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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媒體已多次發生,公開報導公眾人物的性生活而遭到批評的事件。諷刺的是,從大法官748號解釋與791號解釋兩者來看,就說明了人的性傾向、性自主與性隱私,受到憲法所保障,也就是說,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要發生性行為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包含性行為發生對象的性別異/同,皆屬於人的自由權保障範圍,而同時性行為也屬於個人隱私權,不得隨意被侵擾。當大法官認為性自主權與性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時,某週刊卻仍任意地將他人的性生活予以公開,並且當作一種娛樂新聞,而不是一種個人人格、尊嚴與隱私,是受到基本權益的保障。

在台灣,我們越來越可以看見許多人公開的談論性,不再將其視為一種汙穢或骯髒的事情,而是去拆除對於性的枷鎖與迷思,讓「性」回歸到生活中最純粹的愉悅與享受,也不再有所謂的正不正常的性。性解放的過程中,使越來越多人願意談論自己的性事,甚至成為一種徵求伴侶的條件之一。但是,這不代表就可以公開討論他人的性(包含性傾向、性行為、性偏好、性經驗等)。他人的性仍是一種私領域的、隱私的,如同上段所說,性是一種被保障的隱私權。如果未經他人同意,而隨意公開討論、報導他人的性,這不僅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同時也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誤會與汙名。就目前看來,台灣許多媒體只願意公開報導他人的性,對於性的隱私性與汙名等,視而不見!

除了個人的性隱私權問題外,這次事件同時牽涉到性少數的出櫃議題。儘管台灣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一個看似進步的象徵,但並不是政策的進步,人民的思想與價值觀就能馬上跟進,實際上仍有許多人面臨著出櫃議題。而在這次的事件中,即使某週刊可能支持同婚,認為一夜情不分性別,但卻缺少對於同志出櫃議題的敏感度。某周刊身為媒體業者,卻沒有對於報導可能導致當事人生活受影響的敏感度,可能只在乎能引來多少觀看數或流量,最終只會導致讀者的唾棄。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表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AP)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表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資料照,AP)

最後,期許台灣能夠成為,一個不再需要因為性而道歉的國家,使我們每個人都能開心地生活在這溫暖、包容與尊重差異的土地上。同時,也期許媒體業者要更有同理心與敏感度,並且能注重人的隱私權。

*作者為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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