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民法典》

2020-05-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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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建政以來的首部《民法典》(資料照,美聯社)

中共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建政以來的首部《民法典》(資料照,美聯社)

上週五(2020年05月22日)在北京召開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即將通過新中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的首部《民法典》。本次通過的民法典係集2017年施行的〈民法總則〉並連同新修訂的〈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侵權責任編〉,合計有七編。以下將回顧中國大陸整部民法典之誕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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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共建政後,宣佈廢除國民政府的「偽法統」,最終導致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體例花落台灣。惟新中國成立後,先後歷經5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始於1954年憲法頒布後的系列立法作業,不幸卻被『整風』和『反右』等運動打斷,被迫中止後續立法作業;第二次則在1962年,新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度被提上議程,並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共三編計有24章262條,然而緊接著的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運動,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被中斷;第三次起草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得以提上日程,因之彼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於1979年11月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組,並在1980年8月草擬出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以及〈財產繼承〉共6編,計有501條,但鑑於當時正值改革開放初期,故短期內難以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決定先以單行法的方式,自1985年起,先後通過《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進入21世紀,民法典起草工作第四次被提上議程,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後於2002年進行初步審議,然因草案條文過多,不宜一併審議,仍維持以民事單行法方式進行分編審議的作法,故僅制定《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

2014年10月23日,由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民法典起草工作因而第五次被提上議程,惟本次與前幾次不同的是,隨著中國大陸法治條件的基本成熟,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因而得以如火如荼地展開,在於一部運作良好的民法典,有利於合理調整從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相關民事權利主體間法律關係。接著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典總則編《民法總則》正式施行。此後歷經三年就民法典分則編之研議及徵求意見等工作,完成後連同總則編及各分則編整合而成的《民法典(草案)》,合計1260條,目前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預計將於2020年5月22日的全國人大會議中進行表決並通過。

2020年中國兩會。5月21日,中國政協13屆三次會議開幕,習近平出席。(AP)
此部《民法典》被視為是「以習近平同志(見圖)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資料照,美聯社)

最後,中國大陸民法典草案得以順利研議並通過,得力於過去兩岸的學者在法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攤開《中華民國民法典》,除〈總則編〉外,另有〈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值得一提中國大陸民法典的〈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為台灣民法典所無,蓋前者僅規範在現行民法第18條和195條,至於後者則規範在〈債編〉中的第一節的債之發生的五種債權債務發生原因之一,即「侵權行為」,其餘為「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誠如大陸民法學者尹田所言,過去就民法典編纂體裁究採德國式的五編制體例抑或是採法國式的三編制體例,學者間因此掀起過一翻論戰,惟按目前大陸民法典所採的,應為兼有德國式五編制與法國式三編制的立法體例;相對台灣而言,中國大陸民法典使人格權與侵權責任得以獨立成編,有其一定考量在內。所謂「變法難,變法的觀念更難」,從民國「六法全書」成形至今,中國大陸依循「在地化」策略重構其本身的民法典,由歷史經驗得知,法的繼受並不僅法典骨架之移植,惟必須以法的本身去適應一個社會的生活,才能長出靈肉。「不知來,視諸往」,凡事必須回頭看,如此方能達到永續的效果!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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