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地政士!地政三法待檢討

2014-01-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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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18日集會並說明,實價登錄不落實的主因在於,地政三法修法不夠周延。(王立柔攝)

地政士18日集會並說明,實價登錄不落實的主因在於,地政三法修法不夠周延。(王立柔攝)

所謂「地政三法」包括《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地政士法》,在2011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中,皆要求實價申報登錄,從此更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目標是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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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使權利人委託代理的地政士申報有誤時,擁有1次限期修正的機會才開罰,被外界抨擊為「朝野立委聯手讓實價登錄變虛價」;但全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蘇榮淇於18日,率各地的地政士公會代表召開記者會粉碎外界陰謀論,提案的台聯立委黃文玲也出面駁斥「烏龍修法」一說,強調實價登錄的查核、平抑房價的責任在於政府,而非推給地政士。

實價登錄上路倉促 法務部解釋函證實漏洞

全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蘇榮淇首先說明實價登錄的內容,並非如外界想像只有交易價格,而是包括很多地政士極難查證的細項,若權利人或仲介提供資料有誤、配合不良時,地政士就成為代罪羔羊,其次,地政士的實務困境也和「地政三法」的不足有關,因為擁有精確交易資料的順位依次是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紀業(仲介)、地政士,結果政府課責的順序剛好反過來,對交易雙方提供正確消息一事無規範。

蘇榮淇更指出,實價登錄制度於2012年底三讀通過、2013年8月實施,這期間內政部地政司還必須擬出詳細的申報登錄辦法,可謂非常倉促,也沒有宣導,地政士們當初希望有點緩衝時間的意見也未被採納,結果剛開始實行的時候,地政士們人仰馬翻、措手不及,實價登錄系統的設計更是非常不友善。

最重要的是,蘇榮淇表示,內政部地政司明知實價登錄制度有盲點,曾諮詢法務部,後來卻又把法務部2013年5月3日的解釋函「晾在那邊」。經查這份「實價登錄之申報登錄裁罰事宜」解釋函,法務部根據「期待可能性」的原則推論出,若權利人未將相關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仲介,權利人應自負申報登錄義務,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對於並未符合法務部解釋、有所缺失的實價登錄制度,蘇榮淇透露,全國的地政士公會在制度實施前,原準備上街抗議,最後打消念頭,改採體制內的「理性」救濟方式,也就是找立委陳情、修法,並且因擔心一口氣翻轉制度將衝擊社會太大,只提出1次限期改正機會的卑微請求,沒想到最後竟被罵成這樣。

「限期補正=亂報」邏輯若通 現行15%案件不可信

桃園縣地政士公會理事長陳文旺一言蔽之,「修法不是為了亂報啦!」他接著說明,提供資料的權利人應負一定責任,因為買賣契約中有太多細節,超出地政士的調查範圍與能力,但被查到報錯就要罰3萬到15萬元,地政士接一個案子的費用也才1萬多,罰一次,3到15個案子所賺的錢就沒了。

陳文旺強調,擁有1次限期補正的機會,不代表地政士一定會亂報,「我們沒有這麼無聊,故意報錯,到時候被查到,第一個沒面子,第二個還要再報一次,那不是增加我們營業的成本嗎?」他表示,何況地政士根本沒有亂報的動機、誘因與利得,以後若要實價課稅,因虛報而得好處的也是買方。

陳文旺更指出,目前的不動產交易案件約有15%是權利人自行申報,而依照現行的《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自行登錄的權利人擁有1次限期補正的機會,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罰3萬至15萬元,照這幾天社會輿論的邏輯,現有的不動產登錄「有15%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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