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防居家檢疫、隔離者趴趴走 除公布個資將攝錄影監視行蹤

2020-02-1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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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明(20)日將提出特別條例草案,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18日拜會立法院長游錫堃。(顏麟宇攝)

因應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明(20)日將提出特別條例草案,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18日拜會立法院長游錫堃。(顏麟宇攝)

因應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明(20)日將提出特別條例草案,據了解,院版提出的草案名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約有15條左右,仍在做最後的討論。由於有許多民眾在受居家隔離、檢疫時到處「趴趴走」,引起各界恐慌。草案中也明訂,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者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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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管控武漢肺炎疫情,政府也實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但各縣市卻陸續傳出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失聯名單。日前發生台南市佳里區接受居家檢疫的21歲女子花淑珍失聯,市府公布姓名後,後在新竹關西尋獲,除將她送返台南,衛生局將重罰15萬元。台中市府昨也公布有四名居家檢疫者違法外出「趴趴走」,也首度對二名西屯違規者開罰,均重罰五萬元,其中一人更在土地公廟旁搭布棚簡陋棲身,還買菸、外出吃飯,另二名分別是太平、烏日違規者,料也將依法開罰。

依據《風傳媒》取得的資料,草案的條文說明提到,為強化相關防疫的管控作為,避免受隔離或檢疫者有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的情形,對其實施錄影、攝影有利即時監視行蹤,倘有擅離且行蹤不明情事,雖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公布其個人資料協尋,但爲明確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該類人員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等防控措施或處置,相關措施或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罹患或疑似罹患武漢肺炎不遵指示,有傳染之虞  最重將處2年以下徒刑

罰則的部分,除了已有媒體揭露的若散播謠言、不實訊息,最中恐遭判4年半的有期徒刑外。《風傳媒》取得院版特別條例草案內容,若罹患或疑似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也是參考《傳染病防疫法》以及當初的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等法律的規定。「疑似罹患」的定義則為依《傳染病防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醫生診治病人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而報告當地主管機關者。

其他包括近期各界討論的「防疫假」部分,也預計在條文中加入照顧假、隔離假等不同類別,而「防疫隔離假」預計有防疫補償、「防疫照顧假」將給予雇主薪資支出加倍減除成本的租稅優惠等條文,也料將明訂於特別條例中。

條例經費上限600億元  施行期間1年半得延長

其他條文的部分,特別條例的經費上限也明定為600億元,其他還有包括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規定、執行防治的相關人員得由服務機關辦額外保險、對受武漢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的協助。

條例的施行期間,也回溯到今年1月15日起,並到明年6月30日止,同時若是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不過,相關罰則的施行日期則為自公布日起施行,並未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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